01 什么是新污染物
從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環境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它們對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但尚未納入環境管理或現有管理措施不足。
目前國際上廣泛關注的新污染物主要有四大類,即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和微塑料。
新污染物輿論事件:
毒跑道、毒奶嘴、塑化劑、不粘鍋等
02 新污染
新污染物具有“新”和“環境風險大”兩大特點。
“新”主要體現在新污染物種類繁多,目前全球關注的新污染物超過20大類,每一類又包含數十或上百種化學物質,且隨著對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危害認識的不斷深入以及環境監測技術的不斷發展,可被識別出的新污染物還會持續增加。
“環境風險大”主要體現在危害嚴重性、風險隱蔽性、環境持久性、來源廣泛性、治理復雜性,其中“風險隱蔽性”是指多數新污染物的短期危害不明顯,可能在環境中存在或已使用多年并未視為有害物質,但發現其危害性時已經通過各種途徑進入環境介質中;“治理復雜性”是指一方面以達標排放為主要手段的常規污染物治理方式,因新污染物的環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等特點,無法實現其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另一方面新污染物涉及行業眾多,產業鏈長,替代品和替代技術不易研發,需多部門跨界協同治理。
03 新污染物治理背景
隨著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深入,曾經的“霧霾”、“黑臭”等感官指標治理取得矚目的成效,重視新污染物治理,向具有更加長期、隱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階段發展已是必然的選擇。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既是污染防治攻堅戰向縱深推進的必然結果,也是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進程中的內在要求。
2020 年10 月29 日,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重視新污染物治理”。
2021 年3 月11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決議,提出“重視新污染物治理”,明確“健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體制”。
2021 年8 月30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會議強調“加強固體廢物和新污染物治理”。
2022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04《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
(1) 主要目標
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提出了新污染物治理的總體要求、行動舉措和保障措施。
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完成一批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法規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2) 總體思路
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采取“篩、評、控”和“禁、減、治”的總體工作思路。即:通過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和評估,精準篩評出需要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科學制定并依法實施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包括對生產使用的源頭禁限、過程減排、末端治理。
- 完善法規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 開展調查監測,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 嚴格源頭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產生。
- 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 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 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 加強組織領導。
- 強化監管執法。
- 拓寬資金投入渠道。
- 加強宣傳引導。
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思路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