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進出口環節的企業而言,需要經常和海關打交道。海關究竟如何查驗進出口的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查驗哪些具體內容?這些在過關時企業經常需要面臨的具體問題,在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的通知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201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商品檢驗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出口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工作的通知 (商檢函〔2019〕41號),詳細指明了進出口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工作所需注意的事項。該通知內容于公布日起生效。具體官方原文鏈接
以下, 瑞旭集團將依據該通知內容,對此逐條進行解讀:
一、各直屬海關要牢固樹立防范風險的底線思維,增強安全生產的紅線意識,認真組織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實施條例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要求,提高對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認識,嚴格按照風險布控指令要求,切實做到依法盡責履職。
解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出口危險貨物需要提供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出具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的職責方為:生產該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出具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的職責方為: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
審查并出具鑒定證書的官方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現已歸入海關總署)。
二、嚴格按照《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的要求,對《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檢驗可采取與貨物相適應的合格評定方式。
解讀: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根據該通知檢驗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本身以及其包裝。參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版本為2015版。由于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發布時,2015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尚未出臺,此處,對此進行了更新。
三、嚴格落實進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要求,散裝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應在入境口岸完成檢驗;使用包裝的進口危險化學品,口岸海關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包裝檢驗,目的地海關實施內容物檢驗。
解讀:進口的散裝危險化學品在入境口岸即需完成檢驗。
帶有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在進口口岸只進行包裝檢驗,檢驗內容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包括: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等。且值得注意的是帶有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在抵達目的地后,切記需要向目的地海關進行報檢,請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貨物檢驗。
四、嚴格落實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產地檢驗、口岸查驗”要求,產地海關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包裝檢驗和內容物檢驗;離境口岸實施口岸查驗,包括包裝、貨證相符等。
解讀:出口的危險化學品需在產地處進行包裝和內容物的檢驗。
在離境口岸的檢驗主要涉及是否貨證相符,包裝是否符合,是否如實申報等。
五、嚴格實施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產地檢驗的要求,產地海關應按照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的技術規范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檢驗其內容物與出口企業所申報的貨物是否一致,其使用的包裝是否正確。
解讀: 強調了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需要提供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危包證,以確保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是否通過了相關測試,以及是否與所申報的貨物匹配,即包裝是否正確。
六、七、八、九均為海關對自身監管的要求,在此略過。
總結
依據該通知可發現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在進口環節/出口環節所被查驗的內容,并不完全相同,現總結如下:
- 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
- 散裝危險化學品在入境口岸完成所有檢驗。
- 帶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在入境口岸完成包裝檢驗;在目的地海關進行貨物檢驗。
- 危險化學品出口企業(即涉危非危:為危險化學品,但非危險貨物):在產地處進行包裝和內容物的檢驗;在離境口岸的檢驗主要涉及是否貨證相符,包裝是否符合,是否如實申報等。
- 危險貨物出口企業:提供危包證。
- 既是危險化學品,又是危險貨物的出口企業:在產地處進行包裝和內容物的檢驗;在離境口岸的檢驗主要涉及是否貨證相符,包裝是否符合,是否如實申報等,并需提交危包證。
作者:沈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