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調REACH法規在歐盟各國的實施和執行,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自今年5月起聯合各成員國展開第二輪大規模REACH聯合執法行動。去 年5月,ECHA啟動首次聯合執法行動,對來自25個國家的1600家企業進行了審查。重點審查項目如:1)企業是否完成REACH預注冊或正式注 冊;2)企業是否持有符合法規要求的物質安全數據表(SDS)及擴展版安全數據表(eSDS)。
隨后公布的首次執法結果顯示8%的企業沒有及時完成預注冊或注冊,20%的企業安全數據表不符合REACH法規要求。隨著第二輪REACH聯合執法行動的 展開,可以預見,歐盟各國對歐盟境內尤其是進口至歐的產品合規性監管必將得到進一步升級。此外,今年4月瑞旭愛爾蘭子公司在與ECHA首席執行官 Geert Dancet的見面會上,也證實了上述消息。
2011年3月,ECHA公布第二輪聯合執法的行動策略并設置了各成員國執行REACH監管的最低標準。除上文提到的第一輪監管重點外,新策略特別強調了 對下游用戶的監管。對于通過唯一代表提交REACH注冊的中國企業而言,歐洲客戶既是直接進口商又是下游用戶,這些歐洲進口商是監管的最直接對象。本輪具 體監管內容如下表所示:
類別 | 條款 | 描述 | 歐盟重點監管目標 |
REACH注冊相關 | 5 | -是否完成了預注冊和正式注冊; -是否履行了No data, no market的原則; | 生產商、進口商、唯一代表 |
6 ,7,10,11,12,14,19, 12(2) , 24(2), 22(1) , 22(2), 40(4), 41(4), 46(2) | -提交的注冊卷宗數據是否滿足法規要求; -是否及時更新了卷宗(出現新的危害信息或噸位變更時); -是否完成了高關注物質通報; | 生產商、進口商、(唯一代表) | |
供應鏈信息傳遞相關 | 31, 32(1), 33(1) &33(2), 35 | -對有分類物質是否傳遞了SDS及與化學品安全報告(CSR)一致的暴露場景; -無分類物質是否傳遞了其他安全使用信息; -員工是否能夠獲取SDS和其他安全使用信息; -物品供應商是否傳遞了物品中的物質信息; | 生產商、進口商、下游用戶、分銷商 |
34 | -下游用戶是否將新的危害信息向上傳遞; | 下游用戶、分銷商 | |
65,67(1) | -獲得授權許可的企業需要在標簽上注明授權號,并向下傳遞; -不得向歐盟市場投放不符合REACH限制要求的產品。 | 生產商、進口商、下游用戶 | |
37(5),37(2),37(4), 38(1) & 39 | -下游用戶使用物質時是否鑒定和應用了通過SDS傳遞的風險管理措施; -如果用途不被涵蓋,需要更換供應商或改善工藝或開發自己的暴露場景和CSR。 | 生產商、進口商、下游用戶 | |
物質使用相關 | 55, 56(1) &56(2), 60(10), | -沒有獲得ECHA授權同意,不得使用授權清單上的物質; -最大程度降低授權物質的暴露; | 生產商、進口商、下游用戶 |
66(1), 67(1) | -首次使用授權物質3個月內需向ECHA通報; -使用限制清單物質應符合附件XVII的限制要求。 | 下游用戶 |
在歐盟立法體制下,ECHA沒有直接監管各成員國企業的權利,所以上表中大部分監管工作實際上由歐盟各成員國的主管當局執行。正因如此,自08年預注冊至 今,REACH法規的監管及處罰力度在歐盟各成員國的表現尤為不同。例如,希臘和意大利的海關對進口化學品的審查就相對嚴格,一般要求進口商提供噸位涵蓋 證明或預注冊證明;荷蘭官方會定期審查REACH唯一代表的資質;而葡萄牙的REACH監管消息則少有觸及。又如,愛爾蘭立法可以對違反REACH的本國 企業處以高達300萬歐元的罰款,而比利時卻沒有發布過任何實際的處罰措施。對此,ECHA計劃盡快改變REACH執法版本不一、各自為政的現狀。今年5 月,歐盟委員會先后對葡萄牙和比利時的法規管理當局發出警告,責令兩國從國家層面上強化REACH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并要求加大REACH監管和處罰力度。 隨著第二輪大規模REACH聯合執法行動的逐步展開,ECHA將確保歐盟各成員國在監管力度和處罰措施上做到步調一致。
瑞旭技術專家認為,REACH監管的一體化、法制化和常態化可能成為未來歐洲化學品管理的一種新趨勢。歐洲當局有理由相信,這種趨勢將更好地推進企業履行 REACH法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如果說,已投入大量人力和財力進行REACH注冊的企業尚且需要定期維護自己的注冊卷宗和供應鏈數據傳遞;那么,尚未應 對REACH而心存僥幸的企業,恐怕就不得不盡快理清局面:REACH監管的嚴酷趨勢將使其進入歐盟市場的風險“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