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國令第697號)即將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由國務院于2018年3月27日發布。該《快遞暫行條例》實施后,比較受大家關注的危險化學品是否能快遞呢?
- 法規條文
《快遞暫行條例》第五章第三十條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將禁止寄遞物品細分為十九項,并對其他物品進行了詳細載明。即,“十九、其他物品《危險化學品目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載明的物品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載明的第一、二類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 瑞旭解讀
由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快遞暫行條例》的收、寄件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而在國家郵政局等部門發布的《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中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第十九項其他物品中不難看出:當寄遞物品屬于該第十九項條款中提及的任一目錄或名錄(如《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時,該物品則禁止寄遞。
瑞旭集團研發中心專家在此提醒:從現行合規角度出發,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物質(包括閃點≤60℃的混合物)是明確禁止寄遞的;對其他符合GHS確認原則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首先確認是否在其他禁止寄遞名錄中,此外,即使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由于可能存在特定危害分類,可能會引發事故,不建議通過快遞方式寄送。
- 違法處罰
對于違反規定者,根據法規將受到如下處罰:
《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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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馬長英 瑞旭集團研發中心新業務企劃經理
中級工程師,全球化學品法規高級技術咨詢師,QSAR專家。 有近9年的全球化學品法規應對經驗,擅長中國化學品法規、臺灣化學品法規和非測試方法,以及危險化學品供應鏈等方面的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