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0日通過的AB-1817法案,禁止在新的紡織品中使用受管制的PFAS。從2025年1月1日開始,加利福尼亞州將禁止制造、分銷和銷售任何含有受管制的PFAS的新紡織物品。建議制造商在去除紡織品中受管制的PFAS時,應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此外,紡織品制造商還需要向在加利福尼亞州銷售產品的零售商或分銷商提供一份合格證書,以確認不含任何受管制的PFAS。合格證必須由制造商的授權官員簽署,并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供。
該法案為嚴重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提供了延期,其禁止銷售的規定將于2028年1月1日生效。然而,從2025年1月1日開始,不允許銷售或分銷含有PFAS的新服裝,除非該服裝附有清晰易辨的披露信息,并注明 "用PFAS化學品制造",這包括在在線產品列表中添加披露信息。
本立法中使用的定義如下:
1. “服裝”是指以下任何一項:
(1)用于正常穿著或正式場合的服裝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內衣、襯衫、褲子、裙子、連衣裙、連體服、服裝、背心、舞蹈服、套裝、紗麗、圍巾、上衣、緊身褲、校服、休閑服、運動服、日常泳裝、正裝、連體衣、圍嘴、尿布、鞋類和日常工作服。用于常規穿著或正式場合的服裝項目不包括個人防護設備或美國軍隊專用的服裝項目。
(2)戶外服裝。
(3)用于嚴重潮濕條件的戶外服裝。
2. “制造商”是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1)制造指定產品且其名稱出現在產品標簽上的個人或實體。
(2)根據聯邦《公平包裝和標簽法》,產品標簽上標明的為其生產或分銷的個人或實體。
3. “戶外服裝”是指主要用于戶外活動的服裝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徒步旅行、露營、滑雪、攀巖、騎自行車和釣魚。
4. “嚴重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是指為戶外運動專家設計的極端和長期使用的戶外服裝,其應用是為了保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長時間暴露在極端的雨水條件下或長時間浸泡在水或潮濕的條件下,如雪地里,并且不是為一般消費者使用而銷售的。極端和長期使用產品的例子包括用于近海捕魚、近海航行、白水皮劃艇和登山的外套。
5.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或 "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個全氟碳原子的一類氟化有機物。
6. “個人防護設備”是指為盡量減少接觸危害而穿戴的設備,這些危害可能因接觸化學、輻射、物理、生物、電氣、機械或其他工作場所或職業危害而導致嚴重的工作場所傷害和疾病。
7.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或 "PFAS”是指至少含有一個全氟碳原子的一類氟化有機物。
8. “個人防護設備”是指為盡量減少接觸危害而穿戴的設備,這些危害可能因接觸化學、輻射、物理、生物、電氣、機械或其他工作場所或職業危害而導致嚴重的工作場所傷害和疾病。
9. “受管制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或PFAS”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制造商有意添加到產品中并在產品中產生功能或技術影響的全氟化合物,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學品的全氟化合物成分,以及作為添加的化學品的有意分解產物,在產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術影響的全氟化合物。
(2)產品或產品成分中的PFAS含量達到或超過以下閾值,以總有機氟計:
- 從2025年1月1日開始,為百萬分之100。
- 從2027年1月1日開始,為百萬分之50。
10. “紡織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天然、人造或合成纖維、紗線或織物制成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革、棉花、絲綢、黃麻、大麻、羊毛、粘膠、尼龍或聚酯。“紡織品”不包括一次性紙質衛生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衛生紙、紙巾或紙巾,或一次性吸收性衛生用品。在本小節中,“一次性使用”與《公共資源法》第42041條中的含義相同。
(1)“紡織品”是指家庭和企業通常使用的紡織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裝、配件、手袋、背包、窗簾、浴簾、家具、裝飾品、床上用品、毛巾、餐巾和桌布。
(2)“紡織物品”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 受“更安全消費品計劃"(《加州法規匯編》第22章第4.5節第55章(從第69501節開始))監管的下列任何物品:地毯和毛毯;含有PFAS的處理劑,用于改造紡織品或皮革。
- 《車輛法》第670條定義的車輛,包括但不限于《車輛法》第38012條定義的非公路機動車,或其零部件。
- 《港灣和航海法》第21條所定義的船只,或其組成部分,如船罩。
- 用于工業應用的過濾介質和過濾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學或醫藥制造,以及環境控制技術。
- 用于或用于實驗室分析和測試的紡織物品。
- 《公共事業法》第21012條中定義的飛機或其組成部分。
- 體育場遮陽板或其他建筑織物結構。在本項中,“建筑織物結構 ”是指建筑物設計或施工中固有的永久性織物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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