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1號》,從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逐單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用于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核定品種范圍內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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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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