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就《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新聞發布會,強調運輸源頭安全管理需強化,明確了作為運輸源頭的托運人義務:提供危險貨物托運清單,確定危險貨物信息,妥善包裝、標志設置及相關單證報告提供等。小危拿著板凳認真聽完以后,以《辦法》為依托,對托運人的責任進行了如下詳細解讀。
1、《辦法》第7條指出:托運人需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作業查驗、記錄制度,以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設備管理和崗位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相關從業人員需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需妥善保存,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記錄保存至相關從業人員離職后12個月,定期安全教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瑞旭解讀:簡而言之就是從事危險貨物的相關人員,需要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所謂的相關人員,涉及對危險貨物進行分類和確定其正式運輸名稱的人員;對危險貨物進行包裝作業的人員;對包件貼標記、標志的人員;從事包件貨物裝卸作業的人員;從事罐車、可移動罐柜及其他散裝貨物裝卸作業的人員;制作托運清單、運輸單證的人員;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押運人員;危險貨物運輸應急處置人員。上述相關人員對應的培訓內容,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中有詳細解釋。
瑞旭提醒:如果違反了第7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那么根據《辦法》第56條,會受到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 以下的罰款。(處置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辦法》第9條和第15條指出:托運人需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另外,托運特殊的危險貨物時,需獲得相應的資質,并提供給承運人。
對應的資質,瑞旭總結如下:
a. 劇毒化學品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由公安機關核發)
b. 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由公安機關核發)
c. 煙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由公安機關核發)
d. 發射性物品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明或者文件(由公安機關核發)
第一類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
e. 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 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
瑞旭提醒:若托運人未按照第9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的,根據《辦法》第57條,將被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置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若托運人在運輸特殊的危險貨物時,未按照第15條取得相應資質,將受到對應的下述處罰(處置單位:公安機關):
1)運輸劇毒化學品,但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 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2)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但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 處5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民用爆炸物品及違法所得;
3) 運輸煙花爆竹的,但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 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4) 運輸發射性物品的,但未取得相應資質的,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3、《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指出:托運人應按照JT/T617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標志要求,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或者托運有限/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均需告知承運人;需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托運有限/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需在托運清單中注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質量(含包裝)。
瑞旭提醒:
托運清單是托運人給承運人的,而運輸運單是承運人需要隨車攜帶的,不要混淆概念喲。托運清單涉及的內容包括: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裝貨人、始發地、目的地、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包裝及規格、數量、應急聯系電話等信息,以及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應急處置、次生環境污染處置措施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若托運人未在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危險化學品中添加相應物質,或未將上述事實告知承運人;或者未按照要求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標志的(第10、12條)。根據《辦法》第59條,將被責令改正,并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置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若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編號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將被責令改正,屬于非經營性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辦法》第14條指出: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緊急聯系電話暢通。
瑞旭提醒:企業若有能力可自行設立緊急聯系電話,但應保持緊急聯系電話24小時暢通。也可委托有資質的國家單位提供緊急聯系電話的服務,如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5、《辦法》第11條指出: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瑞旭提醒:若托運人未遵守第11條相關規定,將被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在進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時,免不了會涉及危險貨物的裝卸貨環節,有的企業由本單位員工進行操作,而有的企業可能因租賃外部倉庫等原因由其他單位的員工進行操作,那么在裝卸貨時,裝貨人又有哪些責任呢?下期危課堂,瑞旭將跟大家聊聊裝貨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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