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修訂文件,修訂后,內容包括總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7個部分。
下面小危將帶著大家從承運人、托運人、裝卸人、監管人四個角度,來看下主要修訂內容。
從目前來看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的完善涉及承運人方面的最多,但部分針對承運人的約束條件也是托運人在選擇合格承運商時所需關注的必要選項。
承運人:
1、完善了企業、車輛準入管理。
包括常壓罐式車輛的罐體應當經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車輛結構類型、罐式車輛適裝介質等納入《道路運輸證》標注內容等。
2、完善了危貨車輛審驗制度。
審驗項目增加了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配備以及有效的常壓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書或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3、完善了危貨車輛、設備管理制度,企業日常車輛和罐體安全檢查制度。
包括常壓罐車罐體的技術狀況檢查應符合《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的相關要求,車輛、罐體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等。
4、調整了企業安全監管制度。
除運單制作及保存時間需滿足相關要求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或單位應按要求將運單數據接入至省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
5、細化應急器材配備、應急救援演練頻次要求。
6、 完善了從業人員準入條件、考核要求及教育培訓制度。增加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要求等。
單純針對托運人的要求,主要涉及提高安全意識和危險貨物運輸的認知教育等。
托運人:
1、 完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給出了從業人員(裝卸管理人員、企業調度人員)所需完成的培訓內容,且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定期安全教育。
2、 針對危險貨物國際道路運輸,增設了安全咨詢顧問制度。
從事國際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聘用安全咨詢顧問,以便更全面的獲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法規標準有關的專業化建議和咨詢服務。
裝卸人這一身份有可能是托運貨物所在倉庫的托運人自己的配給人員或者本身承運人囊括的工作人員,裝卸人在哪一方,一般情況下該職責同樣屬于該方。
當然,在貨物裝載方面,承運人是需保證自身運輸的貨物是符合相關要求。
裝卸人:
1、 完善了配載限制要求。
運輸第1類爆炸品配載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附錄A的要求;運輸包裝類別為I類腐蝕性物質的罐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可移動罐柜、罐式集裝箱除外;
運輸包裝類別為I類腐蝕性物質、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非罐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集裝箱除外)。
2、 細化了貨物混合裝運要求。
第1類爆炸品與其他類別危險貨物包件不得在同一個運輸單元中運輸。
具有易燃特性的危險貨物包件,不得與氧化性物質或者有機過氧化物包件在同一個運輸單元中運輸。
3、 禁止使用運輸高風險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經過消除危害處理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動物飼料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
監管人涉及的監管制度及處罰內容也從側面反映了,承運人、托運人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方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監管人:
1、包括新增常態化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定期監督檢查計劃,并可聘請專家參與監督檢查工作;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檢路查清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清單;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等。
2、新增或修訂的相關要求,均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該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截止期為2021年5月1日。
相關鏈接:
- 交通運輸部關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你是合格的托運人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 托運人責任解讀
-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危課堂
法規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危品不規范,企業淚兩行。危課堂帶你走近危險品,危險品很危險但危險品不可怕。來跟小危一起了解危險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