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工作部署,落實《關于進一步優化進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明電發〔2022〕270號)和《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71號)要求,切實做好公路、水路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新冠病毒防控和預防性消毒工作,部修訂形成了《公路、水路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預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在當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下,指導公路、水路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裝卸運輸相關作業單位和人員做好新冠病毒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堅決防止新冠病毒通過進口集裝箱運輸渠道傳播。
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指運輸溫度在10℃以上的進口集裝箱貨物,按照被污染風險分為低風險和高風險2個風險等級。低風險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不再實施預防性消毒。不屬于以下任一情形,或無法判定風險等級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按照“從嚴”原則,判定為高風險。
(1)來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風險國家(地區)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2)所有大宗散裝貨物,包括煤炭、礦石、化工原料、糧食、飼料、牧草、原木等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3)裝載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車、汽車自離開啟運口岸起超過24小時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4)裝卸時不與裝卸人員接觸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5)已實施預防性消毒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
根據以上情形,判定為低風險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運載該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員中發現有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研判風險等級。特殊用途的進口非冷鏈集裝箱貨物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研判風險等級。
指南適用于從事非冷鏈集裝箱貨物裝卸、運輸等作業的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港口碼頭、貨運場站等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非冷鏈集裝箱物流企業),對國內運輸段裝運前后的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裝載運輸工具實施消毒,以及受貨主委托在掏箱作業時組織對貨物外包裝實施預防性消毒工作。
對于危險化學品、活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水果、蔬菜、精密儀器等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滲透污染的物品,不實施集裝箱貨物預防性消毒,由地方聯防聯控機制視情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置。
附表:裝卸、運輸常用消毒劑及使用方法
來源: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水路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預防性消毒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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