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SDS?
SDS全稱為Safety Data Sheet,即安全數據表。SDS主要內容為提供物質或混合物的危害分類,并告知使用人員應當如何安全使用、儲存物質,發生意外時該如何應對等,SDS的 主要目的幫助使用物質或混合物的人員更好的控制風險。作為供應鏈信息傳遞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REACH法規實施后,提供并傳遞SDS已成為物質或混合物 供應商的強制義務。REACH法規第31條規定:
1) 當物質或混合物符合危險品分類標準時(根據67/548/EEC, 1999/45/EC或CLP);
2) 符合PBT或vPvB標準時;
3) 或因其他原因被歸類為SVHC物質時。
物質或混合物供應商必須向接受方提供SDS,SDS格式需參考REACH法規附件II的要求編寫。
CLP(歐盟物質分類、標簽與包裝法規)法規實施后,對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有了新的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物質SDS中的分類必須同時符合 67/548/EEC和CLP的標準,而混合物的SDS的分類可以繼續保留舊的分類。也就是說,符合CLP法規要求的SDS必須在分類部分同時提供67 /548/EEC(舊的分類標準)和CLP的分類才是一份合格的SDS。
作為REACH合規的一個重要部分,SDS也是監管的一個重點對象,在2009年5月開始的首次聯合執法行動中,已有來自25個國家的1600家公司接受 了審查。審查重點在于是否完成了預注冊、注冊以及是否有合規的SDS。在接下來的第二輪聯合執法行動中,企業提供的SDS是否符合CLP也將是一個審查的 重點。據瑞旭技術最新得到的消息,在不久前的西班牙執法機構進行REACH符合性審查時,某進口商因為不能提供SDS,也沒有進行CLP通報,被迫關閉了 4-5家分公司。另外一家位于荷蘭的大型公司接到審查通知時,也被要求必須提供符合CLP的SDS。因此,如果企業還沒有為自己的產品準備好SDS,或者 SDS不符合CLP法規,應及時制作或更新SDS,以備隨時的執法檢查。
SDS和MSDS有什么差別?
歐盟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1014均采用SDS術語,然而在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的許多國家,SDS也被稱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兩者在供應鏈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僅在內容上有一些細微的差別。
在歐盟境內,由于REACH法規強制要 求提供SDS,因此所有輸往歐盟的產品必須提供SDS,提供MSDS被視為無效;在加拿大、美國、澳洲以及亞洲的一些國家,客戶往往要求供應商提供 MSDS;中國則要求提供中文版本的MSDS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今年12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強制規定,生產、進口和經 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提供符合中國GHS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未能提供SDS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在歐盟境內,如果產品具有分類卻未提供SDS,不同的歐盟國家可實施不同的處罰措施,普遍的懲罰力度是數萬歐元的行政處罰。如未能提供SDS,以常見的歐 盟幾個成員國為例:在英國可被處以5,000歐元以上(不設上限)的罰款;在意大利可被處以1-6萬歐元的罰款;在德國可被處以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在法 國可被處以2萬歐元的罰款。由此可見,歐盟各國對于供應鏈上的信息傳遞——是否提供SDS是相當重視的。因此企業需關注自己的產品是否符合危害分類,以及 是否提供了合規的SDS。在中國,企業如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處罰條例,也將面臨數萬元人民幣的罰 款及附帶行政處罰。
什么是ESDS?
REACH法規第14條規定了注冊物質噸位大于等于10噸的,必須提供一份化學品安全報告(CSR);而根據第31條第7款,供應鏈上需準備CSR的任何 行為人,應將相關的暴露場景作為附件(包括用途和暴露的類別),放入涵蓋確定用途的SDS中。根據上述條款,企業在完成正式注冊后,對于具有危害分類標簽 或者是PBT(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毒性物質)、vPvB(高度持久、高度生物累積毒性物質)的物質,必須及時更新SDS,不僅須添加注冊號,還應記錄 DNEL/PNEC等濃度限值,并且需以附件的形式提供暴露場景,即成為ESDS;對于以嚴格可控中間體完成注冊的物質,由于在卷宗中并沒有涉及到暴露場 景和CSR,因此無需提供ESDS,只需在SDS的用途部分注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