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GHS允許各地區的主管部門自行制定相關條例來保護企業的商業機密信息,并要求這些保護條例不會對工人及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造成潛在危害。在某些國家及地區,如果企業想在SDS和標簽上隱藏商業信息,需要提前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報備。在這篇文章里,您可以找到大多數啟用GHS的國家對保密商業機密信息的要求。
以下為UN GHS的紫皮書中所規定的通用原則,各國及地區在制定自己的GHS時需要基于該通用原則:
l商業機密信息(CBI)只限定于物質的名稱和其濃度;
lSDS和標簽上必須明確指出因商業機密信息而隱藏的地方;
l如果主管機構要求,CBI需要向主管機構公開
EU
1. 當危險成分含量超過臨界值(cut-off value,通常為0.1%或1%,視成分危害性而定)則該成分必須在SDS上標明。
2. 一般非危險成分不強制要求公開。但是如果非危險物質為群體工作場所接觸限制的物質(Union workplace exposure limits)或PBT物質,超過濃度限定的SVHC物質等,則必須在SDS上公開其信息。
3.在SDS上需要公開的物質信息包括:物質名稱,化學物質識別號(如CAS號和EC號),濃度或濃度范圍。如果物質選用的是濃度范圍,在進行危害分類時應根據最高濃度推斷。
4. 如果企業擔心SDS和標簽上公布出產品的所有成分存在風險,可以向ECHA提出申請,用可替換的危險化學品名稱來代替真實成分,以此來保持商業機密性。ECHA會對該申請收取部分費用。
USA
符合以下條件的物質必須將物質信息公布于SDS和標簽:
1.含量超過1%的對健康有危害的成分和含量超過0.1%的致癌成分,其化學名和常用名需在SDS和標簽上寫明
2.含量小于1%的對健康有危害的成分和含量小于0.1%的致癌成分,若有證據證明混合物(產品)會釋放出這些物質且釋放量超過OSHA的允許接觸限制(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或ACGIH的Threshould Limit Value 或對工作人員造成危害,則需在SDS上寫明其化學名和常用名。
3.若物質被判定為在該混合物(產品)中呈現出物理危害,則其化學名和常用名需要在SDS和標簽上寫明。
若商業機密聲明的理由充分證據確鑿,那么化學名,化學物質識別號和準確的濃度都可以作為CBI而不顯示于SDS和標簽。并且不需要為隱藏商業機密而向OSHA提出事前審批。所有作為CBI而不在SDS上顯示的信息,都需在對應的地方注明“商業機密”,其危害性依然應公開。
Canada
根據Canada WHIMS 2015,所有對健康有危害的物質的化學名,別名(synonyms),CAS號,準確濃度(或真實的濃度范圍)需要體現在SDS上。特別寬泛的濃度范圍是不被允許的。
若企業不想公開CBI,如危害成分的CAS號等商業機密,需向Health Canada提交自我聲明來申請豁免。當Health Canada收到完整的豁免申請,他們會發放一個HMIRA 注冊編碼。這個編碼必須顯示在SDS和標簽上。
China
根據GB15258-2009和GB/T17519-2013,對物質或混合物分類有影響的成分及其濃度(濃度范圍)必須標明于SDS和標簽。可以使用類名。對于商業機密的成分,真實物質名稱和CAS號可以不公布,但是物質存在的危害必須全部公開。
Japan
根據JIS7253, 如果成分超過限制濃度或者對產品的危害分類會帶來影響,則需在SDS上標明物質名稱,濃度或濃度范圍。
如果物質名稱為商業機密,則可以類名代替。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物質必須公開其信息:
1)呼吸道過敏或皮膚過敏物質>0.1% w/w
2)致癌.類別2物質>0.1% w/w
3)生殖毒性.類別1或類別2物質>0.1% w/w
4)器官毒性.類別2物質>1% w/w
Korea
物質名稱,CAS號和物質的具體含量都可以宣稱為商業保密信息,并且不在SDS上顯示。當使用濃度范圍這項數值來體現物質濃度時,濃度范圍的上下限之間應小于5%。如果物質含量小于5%時,必須寫出最低濃度大于等于1%,(致癌和致細胞突變的最低濃度為0.1%,呼吸道過敏的最低濃度為0.2%,生殖毒性的最低濃度為0.3%)。
Taiwan
若物質對產品危害分類有影響,其名稱和濃度則必須公開。
如果企業不想在SDS上公開危害成分的名稱,濃度或供應商信息,需要向臺灣OSHA提出書面申請并獲得批準。
符合以下條件的物質不得在SDS和標簽上隱藏相關信息:
1)急性毒性.類別1,2,3
2)皮膚腐蝕&刺激.類別1
3)嚴重眼刺激/眼損傷.類別1
4)呼吸道或皮膚過敏
5)致癌,致突變,生殖毒性
6)器官毒性-反復接觸/一次接觸.類別1
Australia
對化學品分類有影響的危害成分或者具有職業接觸限制的物質需在SDS上公開其化學品識別號。
如果物質名稱屬于商業機密,只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危害物質的類名代替本名(危害類別非常穩定時或無已確定的職業接觸限制時)。
如果物質的精確濃度為商業機密,可以寫作以下濃度范圍或更窄的濃度范圍:<10%, 10%-30%, 30%-60%, > 60%。
Malaysia
如果危險化學品或成分或材料屬于商業機密,供應商可以在SDS上省略相關信息。如果物質的名字已省略,必須用危險物質的類名代替。
如果成分的精確濃度為CBI,則可以用以下濃度范圍或更窄的濃度范圍代替:< 1%, 1%-3%, 3%-5%, 5%-10%, 10%-30%, 30%-60%, >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