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已批準對其工業安全與健康法(ISHA)進行修改,以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該法將在未來兩年內分階段實施。它們主要適用于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簽要求。
從2022年5月31日起實施法規:
對SDS信息通知方法柔軟化,從之前的發送文件、磁盤、傳真等修改為1)文件的交付,磁盤、光盤等其他記錄介質的交付; 2)發送傳真、發送電子郵件; 3)傳達記載有通知事項的主頁地址、二維碼等,要求閱覽。同時,之前方法也適用。
從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1.降低工人暴露在風險評估對象物上的濃度的措施
2.聽取勞動者對(一)項措施內容和勞動者暴露情況的意見,并做好記錄保存
3.將暴露在風險評估對象物以外的物質中的濃度控制在最小限度
制造或者經營含有被人眼刺激性、皮膚腐蝕性或者皮膚吸收可能引起健康損害的化學物質和含有該物質的制劑時,應當根據該物質的有害性,讓勞動者使用防止損害等的保護器具。
4.SDS的通知事項是“對人體產生的作用”,定期確認,有變更的時候必須更新。(現在SDS交付成為努力義務的《安衛法》第24條第15項中特定危險有害化學物質等,同樣更新和通知也成為努力義務。)
- 每5年內確認一次是否需要變更記載內容
- 有變更時,確認后1年內更新
- 進行了變更時,SDS將更改通知給被通知方
5. 《安衛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外包化學物質制造、處理設備的改造、修理、清掃等工作的訂貨者,為了防止承包工人的勞動災害,必須交付記載化學物質危險性和有害性、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安全確保措施等的文件。(如處置對象設備范圍擴大,除化學設備或特定化學設備外,還應準備包括通過SDS等通知的義務對象物品制造、設備處理等相關文件。)
6. 關于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特別管理物質等除外)、鉛、四烷基鉛的特殊健康診斷的實施頻率,如果工作環境管理和防止暴露的對策等得到了適當實施,經營者可以將該實施頻率(通常每6月以內1次)放寬到每1年以內1次。
從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1. 通過通知和風險評估義務的物質(風險評估對象),根據國家的GHS分類確認危險性和有害性的所有物質依次追加。2022年2月頒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實施令”《安衛法》修訂,在國家GHS分類的結果中,在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生殖毒性、急性毒性類別中確認了比較強的234種有害性物質被添加到了標簽標識等義務對象中。然而,截至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為止,《安衛法》第57條第1款的標簽標識義務的規定不適用。今后的標簽和SDS義務對象的追加候補物質,在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勞動安全衛生綜合研究所化學物質信息管理研究中心的網站上附有CAS登記號公開。
2. 在SDS的通知事項中新增加了“(在提供轉讓時)設想的用途以及在該用途中的使用注意事項”。關于SDS的通知事項,即成分含量的記載,需要修改以往的以10%為刻度的記載方法,進行重量%的記載。(根據產品的不同,含量有幅度的,也可以表示濃度范圍。)另外,如果注明換算成重量百分數的方法,則視為以重量百分數表示。
具體項目實施如下圖:
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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