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是重要的工業原料和工業生活產品,如汽油、柴油、酒精、涂料、膠黏劑等,其生產、經營和運輸環節直接關系到人身財產及社會公共安全。下面通過一起案例來了解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申報方面的有關知識。
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報關企業)申報出口一批龍腦,海關工作人員現場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疑似危險化學品。經鑒定該批龍腦屬于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A公司未按要求對該批出口危險化學品向屬地海關報檢;同時該龍腦屬于第4.1類危險貨物,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為1312,A公司未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A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包裝的背景知識
危險化學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但不包括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基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類原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29個危險種類,包括17個物理危害種類、10個健康危害種類以及2個環境危害種類。海關實施進出口檢驗的危險化學品為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列明的危險物質。
危險貨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具體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危險貨物一覽表”所列的危險物質或物品,根據貨物具有的危險特性劃分為9大類。
危險貨物包裝:
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最大容量不超過450L且最大凈重不超過400kg的常規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氣體噴霧器和小型氣體容器。
注意:我國官方公布的最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為2015版,共包含2828項化學品,其中絕大多數屬于危險貨物,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危險化學品,無論其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屬于法定檢驗商品,在出口前需向海關申報檢驗。
關于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申報: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出口報關前須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海關檢驗合格后生成電子底賬,出口企業報關時需將電子底賬號作為申報信息一并錄入系統。
對于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還應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海關鑒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風險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A公司未按要求對該批出口危險化學品向屬地海關報檢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海關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A公司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未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構成違法行為。
綜上,海關對A公司申報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做出不予放行、禁止出口的決定并對其處以罰款。
提醒:
通過案例,我們學習了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申報方面的有關知識,同時也了解了不規范申報行為帶來的通關風險。在此提醒廣大進出口企業要提前學習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及其包裝的基礎知識,了解海關相關檢驗監管要求,必要時及時咨詢當地海關,避免偽瞞報等涉法風險。
注:部分圖片源自網絡
5月11日,國際安全運輸協會中國委員會將權威解讀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內容,就目前熱點:包裝要求與檢測要點、4GV紙箱要求、有效數量&例外數量包裝要求做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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