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全管理規范
問題一:危險化學品在中間倉庫儲存不應超過1晝夜的量,這個量的多少在哪個法律法規條文上有?
答: 1、GA 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7.10.3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8.8.2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2、GB50016-2014(2018修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問:一晝夜的使用量是多少?1噸?5噸?500KG?
答:暫時沒有具體規定,可依據公司不同工藝和產能來決定。中間倉庫是儲存生產中的隨時用料,要求儲存量不能太大,夠一晝夜生產用量就行了,既不影響生產,又盡量減小危險性。
問:中間倉庫有什么要求?
答:暫無國家標準。2020年10月1日深圳市新出臺一個地標,供參考!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安全技術與管理規范
問:化學品柜和中間倉庫是什么關系?怎樣做才符合安全規范?
答: 一、安全標準規范如何規定
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2008)對物料在作業區的存放、化學品的儲存,分別做出了規定:
- 5.7.5(b):作業區的生產物料、產品、半成品的堆放,應用黃色或白色標記在地面上標出存放范圍,或設置支架、平臺存放,保證人員安全,通道暢通。
- 5.8.1.2(b):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門的倉庫中,并應有符合規定的包裝,包裝應附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 5.8.1.2(f):儲存化學品,應按其特性要求存放,并設置相應的支架或箱柜,配備必要的器皿、工具和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
小結:作業區可以存放生產物料、產品、半成品,危險化學品應專庫存放。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沒有提到化學品柜的概念,只對廠房內設置的中間倉庫做出了規定,包括面積、耐火等級、儲存量等,具體要求見3.3.6。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 設置丁、戊類倉庫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條文解釋中明確了“中間倉庫”的定義:是指為了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
小結:明確了中間倉庫的定義。
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013)、《毒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013)等儲存方面的標準。
小結:上述標準(主要適用于大宗商品儲存和物流過程的中間儲存,小量的化學品儲存可以參考)均強調了危險化學品應該儲存在庫房中。具體要求見相關規范條文。
4.《檢測實驗室安全第5部分:化學因素》(GBT 27476.5-2014)
5.6.2.6.2 實驗室存儲柜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宜按最小使用量儲存。
小結:規定了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柜的儲存量。
二、結論
1. 對于生產經營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由于危險性大,均應存放于化學品倉庫中。生產上確有需要,應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3.6的規定,在廠房或車間內設置中間倉庫。
(2)非危險化學品,可以存放于作業區內的化學品柜中。
2. 對于實驗室:
危險化學品、非危險化學品,均可以存放于化學品柜中。
三、建議
1. 重視化學品柜的安全管理,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2. 管理工作的重點宜放在化學品儲存數量、隔離放置、安全標識、化學品標簽、柜體靜電接地、防泄漏措施、消防器材、洗眼器、防護器材、應急器材、定期巡檢、化學品領用登記等方面。
四、結束語
化學品柜有其特定的使用場所和使用條件,應注意:
- 生產經營企業與實驗室的區別
- 作業場所(廠房、車間)與儲存場所(倉庫、堆場)的區別
- 危險化學品與非危險化學品的區別
化學品因其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及易反應性等危害特性,在使用、儲存、運輸及廢棄等運作過程中皆可能會產生嚴重事故。為加強危化品存儲管理,減少存儲過程事故發生率,對化學品倉庫的設計必須嚴格要求。
引用標準
-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術語和定義:
1、危險化學品的概念系指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所列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以及國家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其他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但由國家認定的危險化學品。
- 第1類爆炸品;
-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 第3類易燃液體;
- 第4類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 第7類放射性物品;
- 第8類腐蝕品;
- 第9類雜類。
2、甲類火災危險性包括:
- 閃點<28℃的液體;
-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3、火災分類:火災依據物質燃燒特性,可劃分為A、B、C、D、E、F六類:
(1)A類火災
指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毛、麻、紙張及其制品等燃燒的火災;
(2)B類火災
指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燃燒的火災。
(3)C類火災
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4)D類火災
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5)E類(帶電)火災
指帶電物體的火災。如發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在燃燒時不能及時或不宜斷電的電氣設備帶電燃燒的火災。
E類火災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專用概念,主要是指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開關箱、儀器儀表和電子計算機等在燃燒時仍舊帶電的火災,必須用能達到電絕緣性能要求的滅火器來撲滅。對于那些僅有常規照明線路和普通照明燈具而且并無上述電氣設備的普通建筑場所,可不按E類火災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6)F類火災
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如動植物油脂)火災。
1、庫房消防系統:
(1)火災危險性分類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分類。
(2)庫房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構件的耐火等級均為一級,具體耐火時數為: 防火墻4.00h,承重墻3.00h,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1.00h,非承重外墻0.75h,房間隔墻0.75h,柱2.50h,梁2.00h,樓板1.50h,屋頂承重構件1.50h。
一級耐火等級庫房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
(3)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平面布置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采用單層結構建筑;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中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內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等,并不應貼鄰建造。
(4)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的防火間距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m),防火間距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辦公室、宿舍等民用建筑間距大于25m,與磚混結構的建筑相距12m以上,與鋼構架(未刷涂防火涂料的)的建筑相隔15m以上。
(5)滅火系統: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的要求對滅火系統進行設計。
目前,化學化工實驗室化學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潛在的火災類型主要為嚴重危險等級的B類、C類和D類火災,所以化學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不僅要設計自動噴淋頭和消火栓(C類火災用水滅火),還要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BC干粉滅火器、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B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鹵代烷滅火器(C、D類火災不能用水滅火)。倉庫內還可設置消防沙。
2、倉庫防爆系統:
(1)化學品倉庫的防爆建筑設計
防爆地面:由于化學試劑庫房能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一般采用環氧樹脂覆蓋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用導線將靜電導除;
防爆設備、電器: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內的電器設備:如燈具,火災探測器,冰箱,空調,機械進排風系統等電器設施均應為防爆電器。其安裝、維護、檢測等應滿足《防爆電器設計、安裝、維護、檢測與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實用手冊》的要求。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器設備,并有經防爆電器主管檢驗部門核發的防爆合格證。
防爆門:防爆門應具有很高的抗爆強度,需采用角鋼或槽鋼、工字鋼拼裝焊接制作門框骨架,門板則以抗爆強度高的裝甲鋼板或鍋爐鋼板制作。門的鉸鏈裝配時,應襯有青銅套軸和墊圈;門扇的周邊襯貼橡皮帶軟墊,以排除因開關時由于摩擦碰撞可能產生的火花。
3、化學品倉庫防雷建筑設計
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對倉庫進行防雷設計。
(1)對防雷措施的規定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
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
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裝置,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區,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
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
4、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以及《安全技術對策措施》的要求。
(1)為保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在庫房中的濃度不超過危險濃度,必須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合理選擇通風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機械通風。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2)在防火防爆環境中對通風排氣的要求應按兩方面考慮,一是易燃易爆物質,其在倉庫內的濃度一般應低于最危險化學品蒸氣爆炸下限的1/4(爆炸下限參照MSDS提供數據);對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質,還應考慮該毒物在倉庫內的最高容許濃度。
(3)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的通風氣體不能循環使用;排風/送風設備應有獨立分開的風機室,送風系統應送入較純凈的空氣;排除、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的通風設備,應用非燃燒材料制成;化學品倉庫使用的通風機和調節設備應防爆。設備的一切排氣管都應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頂;排氣不應造成負壓,也不應堵塞。
5、防泄排液堤
甲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地板上還應涂上環氧樹脂,以防止化學藥品滲漏,對地面的腐蝕。
化學試劑庫房內應設有排液槽,地面應設置成斜坡,使泄漏之液體收集到排液槽內。排液槽宜設置一定的坡度,其末端應設有一集液池(室內室外都可以),方便排液槽內的液體聚集到集液池內。集液池需有一立方米之體積,其結構應防滲漏。集液池設置在墻角處,并于墻上設置一出口,便于抽取泄漏之化學液體。集液池要盡量密封,防止收集的液體揮發到空氣中,對環境造成危害,同時產生火災隱患。
庫房門口要設置10cm左右墁坡,防止包裝損壞時,易燃液體流散到外部,遇火源引發火災。
化學品庫房內配備的所有安全設施(淋浴器1個、水管、洗眼器1個、防毒面具若干等)必須隨時保證能夠正常使用,化學品損傷的急救藥品和設施必須完備。
6、安全出口設置
(1)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2)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00平方米時,可設置1個。
7、溫度調節
根據化學試劑庫房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溫度宜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化學試劑庫房宜設置溫度計及空調,以控制化學試劑庫房內的溫度。
空調設置的位置宜遠離進排風設備,同時滿足對電器防爆的要求。
8、監控探測系統
化學試劑庫房、易燃易爆氣體室需設置監控攝像頭,有毒氣體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等監控探測系統。監控探測系統同時應滿足對電器防爆的要求。監控探測系統的各個部分要連接到消防監控室。
(1)火災探測器:
化學品倉庫內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并滿足下列要求:
- 以感溫探測器為主,但需為防爆型;
- 探測器回路需連接到火災報警控制器。
(2)氣體監測器:
易燃易爆氣體室應設置有毒易燃易爆氣體監測器,用以監測甲烷、氫氣、一氧化氮、硫化氫等有毒易燃易爆氣體,監測器也應為防爆型。監測器應設置于地面30c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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