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安全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三批第一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安全監管局制訂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三批第一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
(第三批第一版)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簡稱《目錄》)由全市禁止部分、工業區禁止部分、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組成,具體要求如下。
1.總則
1.1(責任體系)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黨政同責“四級五覆蓋”;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切實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1.2(信用體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和披露企業的違法行為信息,根據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
1.3(規劃要求)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設施的布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及產業規劃的要求。
1.4(油氣管線)各區縣應當把油氣管道、燃氣管道和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發展和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從源頭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壓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管道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大設施巡查和隱患排查力度,設置防泄漏、實時檢測系統及緊急切斷設施,提高運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處置能力。
1.5(特定區域)位于本市科技創新中心的產業園區、高校和科研單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試劑的,鼓勵建設集中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由專業試劑公司運維,統一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配送和廢棄物處置。涉及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集中儲存設施建設的,需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并履行相關手續。
1.6(隱患排查)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確定事故隱患等級和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方案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對確定為一級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的現狀,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市、區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年度督辦治理計劃,推進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督辦。
1.7(本質安全)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切實提高本質安全度。新建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裝置還應設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企業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復核。
1.8(集中交易)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宜逐步進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平臺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危險化學品委托儲存和運輸的,應當將有關購買、銷售、儲存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等信息實時輸入危險化學品流動流向監管系統。帶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集中交易市場和入駐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劃分零售店面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嚴禁倉儲與經營混雜,嚴禁超量、超范圍儲存、混存和分裝危險化學品。
1.9(定置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含帶儲存設施的經營、倉儲經營)、使用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對近年來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量進行篩選比對,在滿足國家有關儲存量、禁忌物儲存等要求的基礎上,劃定區域、倉間儲存危險化學品,做到作業場所臺賬、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應急預案等精準、有效,實現危險化學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轉,實施定置管理。
1.10(使用環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許可。使用量未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3年1次的安全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其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危險化學品配送,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并根據其所在的行業、領域,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等信息向衛生計生、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備;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報備;使用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在報送行政主管部門之前,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將理化特性、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信息在本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登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屬行業、領域和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1.11(運輸環節)非本市注冊的外省市駐滬經營(起訖地均在本市)的運輸企業,應當執行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備案手續的規定。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本市運輸時,應當將GPS信號接入交通運輸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臺,并按照本市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區域、路段和時段運輸。
1.12(責任保險)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行防災防損。
1.13(電子標簽)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采用電子標簽等自動識別技術手段,提升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平。
1.14(標準化)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目錄》“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有關單位確需使用《目錄》“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應當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經認可后,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采購,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按公安部門指定的區域、路段和時段配送。
3.工業區禁止部分
3.1國家和市級批準的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內,禁止《目錄》“工業區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工業化的生產、儲存(含帶儲存設施的經營、倉儲經營)、運輸和使用。《目錄》“工業區禁止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可以以試劑的形式在全市范圍內流通,如涉及國家在特定的行業可豁免使用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2不在國家和市級批準的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已建生產企業、倉儲經營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逐步調整。確需保留的,應當出具所在地區縣政府予以保留的書面意見。
3.3除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外,各區縣原則上不再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如確需建設為所在區縣產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3.4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部分
3.4.1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涵蓋上海石化、金山第二工業區、上海化學工業區(含金山分區和奉賢分區)、奉賢星火開發區等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具體區域,以市經濟信息化委公布的范圍為準。
3.4.2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均應當設立在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且產業方向應當符合該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符合所在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的詳細規劃。
3.4.3在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內上海化學工業區區塊中,實施光氣總量控制,除現有裝置改擴建、主體化工項目配套和產業循環利用需求外,原則上不建設涉及光氣、氯的建設項目。環氧乙烷、氨、乙烯等易燃、有毒氣體的生產和大型儲罐建設項目應當位于上海化學工業區總體規劃控制的重化工區域內。金山第二工業區實施環氧乙烷總量控制,原則上不再建設涉及環氧乙烷的項目。
3.4.4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應當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和環境風險評價工作,科學評估園區安全容量和環境承載能力,控制安全風險和污染物排放總量。
3.4.5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應當逐步利用物聯網手段強化區域聯動聯控,建設危險化學品信息監控平臺;建立危險化學品電子標簽自動識別系統,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過程管控和提升應急處理能力提供技術支撐。
3.4.6杭州灣北岸化工產業帶內各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的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園區封閉式管理,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道路運輸、應急監管等聯動聯控。鼓勵各管理機構購買安全生產第三方技術服務進行安全監管。
3.4.7金山新城設置禁入區,危險化學品車輛全天禁止通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6:00-20:00禁止在滬杭公路(朱山路至亭衛南路)通行(持特別通行證車輛除外)。
4.1外環線以內(位于外環線內的國家和市級批準的工業園區、地塊和產業基地除外)(以下簡稱“中心城”),只允許《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的工業化生產過程中的使用、運輸和儲存;未列入《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只可以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目錄》“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險化學品,亦可以以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配送,使用和儲存方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
4.2中心城指定區域內只允許涉及國計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劑油、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新型燃料、制冷劑等和工業氣體如氧、氮、氬、氨等危險化學品以專用槽車或廂式貨車運輸的方式進行配送,其他危險化學品只可以通過廂式貨車運輸。
4.3中心城內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單位和工礦商貿企業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所列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總則1.10的相關規定,向行業、領域或屬地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報送。使用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具有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質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準備理化特性、防護措施及應急措施等有關材料,至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進行登錄后,根據其所在的行業、領域或屬地向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報備。
5.附則
5.1《目錄》所述的生產,是以該危險化學品為主要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的生產。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列入禁止目錄中的難以消除的副產物,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5.2《目錄》所述的經營,不含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目錄》所述的運輸,是指公路運輸(不含港區內的公路運輸)。
5.3《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其他規定。涉及需要履行國際公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5.4《目錄》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同時廢止。
5.5本市將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目錄化清單式管控方式,市安全監管局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調整《目錄》,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