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法》發布的標準:關于塑料制成容器的標準的第435號通知于6月17日在政府公報上發布,于6月18日生效。它取代了泰國公共衛生部關于塑料容器標準的第295號通知。
通知規定塑料容器包括:
(1)由單層塑料制成的容器;
(2)多層塑料容器壓縮或粘接(plastic multi-)的容器;
(3)由多種材料組成的容器,多層壓縮或粘接,有塑料組裝層(plastic players in multi-material multi-later) ;
(4)用其他材料制成的容器,然后涂有塑料制品;
(5)含有塑料的容器作為食物接觸的一部分;
(6)以塑料為原料的容器,用來裝牛奶或乳制品的容器必須是塑料的。
該標準還允許在食品容器中使用回收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并規定回收的PET必須從二次或機械回收過程中獲得,該過程已經過評估,以證明它可以消除或減少輸入塑料中的污染物。
如果公司將使用回收的PET的食品容器進口到泰國,他們必須向FDA提交安全評估結果。用于安全評估的文件包括:
(1)塑料類型;
(2)塑料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3)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為容器;
(4)具體規定和使用的化學品的數量;
(5)塑料生產過程和準備條件等文件;
(6)化學品的種類和規格;
(7)容器成型過程文件;
(8)與性質或使用條件有關的資料、資料或資料的摘要。由塑料制成的容器,如用于最高使用溫度的食物類型;
(9)有害化學物質、副產品或物質的種類和數量;
(10)用于塑料制備和化學處理的化學擴散研究的使用條件;
(11)化學品的安全或毒理學研究文件等等。
除重金屬遷移限值外,它還對FCM中使用的13種塑料的總體遷移限值設定了10mg/dm²的限制,對某些類型塑料的特定遷移限值以及對伯芳香胺(PAAs)的限制。個別限制可以在標準的附件1中找到。
附件:http://files.chemicalwatch.com/Notification_No.435_Tha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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