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工業工程部(DIW)于2023年2月28日在《皇家公報》上發布了“關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危險物質管理”規定。要求企業經營者通知工業部門有關物質的庫存量和處理完成情況。政府已發布有關危險物質清單,其中列出了8種相關化合物。依據《危險物質法》,這些危險物質的生產、進口和持有都被禁止。規定自《皇家公報》公布之日起十五天開始生效。
以下8種物質被劃入清單內4類危險物質:
- 全氟辛酸,CAS號335-67-1
- 全氟辛酸銨,CAS號3825-26-1
- 全氟辛酸鈉,CAS號335-95-5
- 全氟辛酸鉀,CAS號2395-00-8
- 全氟辛酸銀,CAS號335-93-3
- 全氟辛酰氯,CAS號335-66-0
- 全氟辛酸甲酯,CAS號376-27-2
- 全氟辛酸乙酯,CAS號3108-24-5
上述危險物質的制造商、進口商或持有人應在2023年4月18日之前,根據《危險物質數量報告和危險物質銷毀計劃》格式 (Vor Or./OrKor. 33),向工業部門提交剩余存量和處理完成計劃。
制造商、進口商或持有人應報告殘留危險物質的數量,在2023年6月19日之前在特殊的危險物質焚化爐中消除這些物質,向工業部門提交銷毀證明(Vor Or./Or Kor. 34格式)。
制造商、進口商或持有人不同意按照上述命令進行處理的,可以在十五天內向工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訴。違反規定的將面臨最多六個月監禁、最高罰款五萬泰銖或同時判處這兩種處罰。
具體內容和提交格式可查看《皇家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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