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泰國通報了《危險物質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ct)附件清單修訂草案,涉及多個部委管理的化學品。本次修訂目的是為了推動針對新關注物質采取適當的措施,同時,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的關注化學品保持統一。意見反饋截止日期是2022年5月31日。
工業部
工業工程司(DIW)計劃對清單5.1中幾個條目的管控要求作出以下修訂:
- 條目202三乙醇胺,添加該化學品的管控要求。要求為“僅限濃度>30% w/w”。
- 條目247苯乙腈,從1類更改為3類。
- 清單5.1添加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以及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
新增管控的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以及全氟辛酸相關物質包括:
- 全氟辛酸,CAS號335-67-1
- 全氟辛酸銨,CAS號3825-26-1
- 全氟辛酸鈉,CAS號335-95-5
- 全氟辛酸鉀,CAS號2395-00-8
- 全氟辛酸銀,CAS號335-93-3
- 全氟辛酰氯,CAS號335-66-0
- 全氟辛酸甲酯,CAS號376-27-2
- 全氟辛酸乙酯,CAS號3108-24-5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24種危險物質的管控要求進行以下修訂:清單4.1的21個條目(條目18、31、39、41、47、51、52、74、75、94、109、110、111、137、138、152、168、173、189、208和209)清單4.2的1個條目(條目3),要求修訂如下:“家庭或公共衛生工作使用的產品,用于抑制、防止、控制、消滅嚙齒動物”。
清單4.3的2個條目具體如下:
- 條目1,將名稱更改為“家庭或公共衛生工作使用的產品,用于抑制、防止、控制、消滅嚙齒動物”,添加以下豁免要求:“符合以下要求的產品除外——使用植物或動物精油作為活性成分的產品。主要成分為植物部位的產品,可以進行加工,比如切碎、研磨、切段、切片。含有植物或動物源物質的產品,通過煮沸、發酵、提取、燃燒或任何其他工藝進行處理,不添加其他旨在引起化學反應的物質作為主要成分。但是,第1、2、3項中的產品不得使用合成化學品作為活性成分。”
- 條目4,添加以下豁免要求:“使用酶作為活性成分且未使用合成化學品作為活性成分的漂白產品除外。”
畜牧部
清單3.1添加“毒死蜱”(條目24),劃入4類危險物質,要求如下:
“用于防止、消滅、控制害蟲或有害動物(動物體內的活體寄生蟲除外)的活性成分或含有此類活性成分的產品”。
該通報規定的3類危險物質的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或加工商如果在該通報生效日期前已開展經營,則應在該通報生效日期后30天內提交許可證申請。如果危險物質需要注冊,則應在同一期限內提交注冊申請。
該通報規定的4類危險物質的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或加工商如果在該通報生效日期前已開展經營,則應在該通報生效日期后180天內符合主管人員的命令。
相關文件:
1.危險物質法(B.E.2535,1992)及其修訂
2.工業部關于危險物質清單的通報(B.E.2556,2013)
3.工業部關于危險物質清單的通報(B.E.25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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