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中國臺灣環境部宣布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旨在加強化學物質的安全管理。
新增及修訂條目具體如下:
第八條:新增環保監控要求
制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運作人在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批準文件或其變更、展延前,必須繪制運作場所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污染流向示意圖,作為審查資料,旨在幫助環保機構掌握污染在不同介質中的流向。但是,對于僅用于試驗、研究或教育且總量低于分級運作量的運作人,可以免除此項要求。
第十條:明確審查范圍和義務
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化學物質相關文件的申請、變更或延期審查時,不得增加法律未規定的任何義務,審查范圍也應嚴格限制在申請、變更或延期的具體內容,不得擴展到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設置發證時限
為加快行政效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在審查后十四天內發放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提高文件透明度和準確性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許可證、登記文件和批準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運作人的姓名、地址和管制編號及負責人的姓名
2、運作場所的名稱、地址和管制編號
3、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4、其他備注事項和附件,包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名稱、列管編號和序號、濃度,運作行為、使用用途、簽審編號,物質初始核準日期等。
若主管機關發現相關文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明顯錯誤情形,必須立即更正,并通知運作人。
第十九條:簡化出口審批流程
出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時,出口商只需要逐批填具出口登記,并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省略了以往需要地方主管機關核章的步驟,顯著提高了出口效率并減輕了企業的行政負擔。
通過本次修訂,臺灣地區不僅加強了對毒性化學物質的管理,也優化了相關的行政流程,減少了企業和公眾的負擔。
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005&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