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日(3月10日)發布了新化學物質科學及產品與制程研發登錄工具說明第二版。
該第二版相較第一版,描述更為細化。其中,科學研發委托輸入申請規定,變化較大。在第二版中,將科學研發委托輸入申請規定細化為兩種情況,即“直接由輸入者讓與(包括販售、轉讓等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情形)”和“透過多方經銷商讓與(包括販售、轉讓等任何有償或無償之情形)”。而在第一版中,僅為概括描述,內容也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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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研發和產品與制程研發的基本概念:
- 科學研發:科學研發用途是指在控制條件下進行單純的實驗或分析,大多為化學學科研究(例如大專院校的科學研究,實驗室的化驗分析)等。
- 產品與制程研發:產品與制程研發用途為物質用于先導工廠或產制實驗之場址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2)用于商業化運轉設備先期制程評估作為制程研發、改善、放大、制程能力(產能與良率)測試者。
(3)用于產品效能、性能開發或改善者。
(4)用于開發市場用途,推廣應用領域者。
2. 科學研發和產品與制程研發的登錄類型
用途 | 年制造或 輸入量 | 登錄類型 | 登錄資料 | |
科學 研發 | <1tpa | 學術機構 | 免除登錄 | |
產業 | 產業科學研發 | (1)認定申請(公文、申請表及相關檢附文件)備查期限一年期滿應重新申請 (2)免除登錄 | ||
檢測機構 | ||||
受委托之貿易輸入商 | ||||
1~10tpa | 簡易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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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pa+ | 標準登錄(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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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與制程研發 | <1tpa | 少量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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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tpa | 簡易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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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pa+ | 標準登錄(1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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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學研發和產品與制程研發的登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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