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在線公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整體法規條文數目上,草案較之征求意見稿更為精簡。接下來我們就詳細分析草案和之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異同點。
章節安排有調整:
章節 | 征求意見稿 | 草案 |
第一章 | 總則 | 總則 |
第二章 | 登記和鑒定 | 規劃布局 |
第三章 | 規劃布局 | 生產和儲存安全 |
第四章 | 生產和貯存安全 | 使用安全 |
第五章 | 使用安全 | 經營安全 |
第六章 | 經營安全 | 運輸安全 |
第七章 | 運輸安全 |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
第八章 | 廢棄處置安全 | 法律責任 |
第九章 | 事故應急救援 | 附則 |
第十章 | 法律責任 | |
第十一章 | 附則 |
內容細則區別:
總則 | |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 草案(第一章) |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法。 |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法。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的安全,組織制定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 刪除所有對住房城鄉建相關法規描述 |
無 | 新興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
無 | 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開展在線巡查抽查 |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監管,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監控。 化工園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化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共同關注點:
-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 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抽樣檢測;
- 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規劃布局 | |
征求意見稿(第三章) | 草案(第二章) |
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控預警。 | 化工園區應當對進出園區的所有危險化學品實行動態監管,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測預警。 |
無 | 除為化工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外,非化工企業禁止進入化工園區。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對本地區的化工園區開展一次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發現不可接受風險時,及時采取措施,削減風險,確保區域安全風險可接受。 當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布局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化工園區風險控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并修訂相關應急預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 化工園區應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并有效實施。 當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布局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化工園區風險控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并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對涉及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運輸的物流園區、集中停車區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加油(氣)站、危險化學品車輛臨時停放區域等進行規劃。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運輸的物流園區、集中停車區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加油(氣)站等進行規劃。 |
無 |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的區域。 |
生產和儲存安全 | |
征求意見稿(第四章) | 草案(第三章) |
無 | 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的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無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敷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相關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化工相關類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下同)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
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且不涉及化學反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但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 刪除 |
無 | 試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在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可以銷售。 |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不得銷售。 |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共同關注點: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SDS和標簽;
使用安全 | |
征求意見稿(第五章) | 草案(第四章) |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的化工企業: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 |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提供給從業人員,未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或者緊急情況應當采取的措施。 |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并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的方法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
經營安全 | |
征求意見稿(第六章) | 草案(第五章) |
無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貯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法第四章關于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可以在其貯存場所、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法第三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10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錄入信息系統。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三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錄入計算機系統。 |
共同關注點:
應當向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有權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索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了解其危險特性、防護措施和使用方法。
禁止通過互聯網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運輸安全 | |
征求意見稿(第七章) | 草案(第六章) |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罐體應當安裝、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許可管理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 刪除 |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電子或者紙質的危險貨物托運清單,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印刷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保證隨時可查。 |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 |
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九章) | 草案(第七章) |
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低量、低釋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險化學品免予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 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過程中的低量低釋放、低暴露的危險化學品等免予登記。免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制定。 |
無 |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數據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督管理、能源、軍事機關等單位共享。 |
無 |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依法參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
廢棄處置安全 | |
征求意見稿(第八章) | 草案 |
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相關條文 | 整章刪除 |
法律責任 | |
征求意見稿(第十章) | 草案(第八章) |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提供給從業人員,未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或者緊急情況應當采取的措施。 |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并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的方法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
附則 | |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章) | 草案(第九章) |
新化學品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鑒定、分類、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共同關注點: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該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