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應急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應急罰[2022]總-3-005號)。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因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以及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市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人民幣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2年6月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應急罰[2022]總-3-005-1號)顯示,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中,李秋野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津市應急管理局決定給予警告,處人民幣1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2年6月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眼查APP顯示,天津立白日化有限公司為廣州立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陳澤鑫持股48.75%,陳凱臣持股26.25%。陳澤鑫、陳凱臣同時是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陳凱臣為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持股35.00%。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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