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中國政府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描繪了貫穿亞歐大陸,連接東亞經濟圈和歐洲經濟圈,涵蓋沿線64個國家的“一帶一路”戰略路線圖。
在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中,雖然沿線各國需求結構不同,產業結構有差異,導致進出口行業占比有所不同,但其中化學品交易始終占據一定比例。2016年,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進口至上海的化學品總額超過1.5億美金,從上海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出口化學品的總額超過7千萬美金,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化學品進出口總額,占所有進出口化學品總額的1/4左右。
由于一部分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致畸、致癌、危害水生環境等危險特性,對于人體健康和環境存在潛在的危害。了解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進行合理防護,控制和減少化學品安全風險,避免環境事故,是化學品貿易流通中重要的一環。本文將從聯合國提出并發布的“統一全球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制度”出發,詳解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于化學品危險信息傳遞的具體要求。
什么是GHS制度
“統一全球化學品分類和標簽制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GHS制度”)最早在1992年聯合國召開的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上,通過《21世紀議程》文件的第19章提出:“如果可行的話,到2000年應當提供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與之配套的標簽制度,包括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易理解的圖形符號”。
GHS制度的第一版文件于2002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及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通過,應用范圍包括工業化學品、農用化學品以及日用化學品。受到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管理的化學品,例如化學廢棄物、煙草、食品、藥品、化妝品、特定形狀的制成品和中間體等,則不在GHS制度的范圍內。聯合國在2003 年 7 月正式出版了第一版文件。隨后,該文件每兩年進行一次更新發布,目前最新版本是2017年發布的GHS制度第7修訂版,因為文件的封面為紫色,又稱為“紫皮書”。
GHS制度給出了化學品物理,健康,環境3大方面的危害性類別以及相應的判斷依據。企業可以依據GHS制度,結合化學品的理化,健康,環境方面的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判斷出一種化學品的危險性,并在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將該危險性通過安全標簽(以下簡稱“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Safety data sheet,以下簡稱“SDS”)的形式準確傳達給作業場所的勞動者、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確保他們了解化學品的危險性和防范措施,以及如何在發生事故時進行安全處置。
各個國家和地區可以依據紫皮書中給出的原則,選擇性的采用符合本國實際情況的危險種類(class)和類別(category),構建適用于本國和本地區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標準。
我國于2002年底成為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和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委員會下設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專家分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后,先后建立了實施GHS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GHS專家咨詢委員會,并且以國標形式發布了基于聯合國GHS制度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從2006年開始,中國已陸續發布多項基于GHS制度的國家標準文件,詳細給出化學品的分類方法,SDS和標簽的編制要求。在2011年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中,對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信息傳遞有明確的要求。對于進出口化學品的檢驗,國家質檢總局于2012年2月發布的第30號公告中,要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其危險公示標簽和SDS文件。
采納GHS制度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
GHS制度經過十多年的更新與推進,截至2018年,該制度已經廣泛地被全球主要國家和地區所接受。在一帶一路涉及64個國家和地區中,包括中國在內,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菲律賓、土耳其,俄羅斯以及歐盟國家和地區已經采納并實施了以GHS制度為基礎的化學品分類與危害信息傳遞體系。
各個國家和地區采納GHS制度并推行的情況如下:
歐盟在GHS制度發布之前,采用兩項指令分別管理物質和配制品(混合物)的分類與標簽,即Directive 67/548/EEC和Directive 1999/45/EC。2008年12月16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發布《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2008/1272號)(以下簡稱“CLP法規”)。CLP法規是歐盟在聯合國紫皮書的基礎上,結合歐盟REACH法規實施進程,建立的一套化學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包裝法規。該法規已經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并且在2015年6月全面替代了原有指令。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歐洲市場上的化學品產品均使用符合CLP要求的標簽。
新加坡主管當局在2008年,通過職業健康法規(Work Safety And Health Act)采納GHS制度,對于物質和混合物的過渡期分別是2012年2月1日和2015年7月1日。具體的分類要求,SDS和標簽編制規則依據新加坡標準SS 586施行。
俄羅斯主管當局從2007至2014發布了多項基于GHS制度的技術性文件和標準(GOST 3033 3-2007,GOST 31340-2013,GOST 32419-2013等),并從2014年8月1日起,推薦性的提出了GHS制度。GHS制度預計將于2021年7月1日后,通過新的化學產品安全新技術法規的實施,轉變為強制性的要求。
土耳其對于物質和混合物的要求與歐盟CLP法規較為接近,通過土耳其環境與城市化部發布的“官方公告第28848號”全面實施,對于物質和混合物的過渡期分別截止于2015年6月1日和2016年6月1日。
馬來西亞主管當局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安全數據表規定”(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簡稱CLASS 法規)以及指南文件ICOP 2014,提出了基于聯合國紫皮書的,適用于馬來西亞的分類、SDS和標簽規定,并要求所有化學品,包括物質和混合物,從2015年4月17日開始依據CLASS法規配有正確的SDS和標簽。
泰國主管當局從2012年起,通過“有害物質管理法”以及“有害物質危害分類和信息傳遞系統”(B.E.2555)采納GHS制度,針對物質和混合物的過渡期分別到2013年3月13日和2017年3月13日。
印度尼西亞主管當局從2009年開始,依次發布了Decree of Minister of Industry No. 87/M-IND/PER/9/2009和Decree of Minister of Industry No. 23/M-IND/PER/4/2013,正式采納GHS制度。印度尼西亞主管當局針對物質和混合物,要求分別于2010年3月24日和2016年12月31日起提供SDS和標簽。
菲律賓主管當局從2015年3月14日起,通過“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方案全球統一制度(GHS制度)實施指引”給出GHS制度相應要求。菲律賓從2015-2019年,依據2015年5月19日發布的DENR Administrative Order 2015-09“全球統一制度執行規則和程序”,分階段針對工作場所,優先管理化學品和毒性化學品逐步實施GHS制度。
越南主管當局通過 “化學品法”(Chemical Law)采納GHS制度,分別要求物質和混合物從2014年3月30日和2016年3月30日開始,依據以聯合國紫皮書為基礎的兩項指令制作SDS和標簽。兩項指令分別是Decree 108/2008/ND-CP和Circular No. 04/2012/TT-BCT。
上述國家/地區全面采納GHS制度的時間,如下圖所示:
基于GHS制度的合規要點
通過GHS制度,能夠實現各個國家/地區間,在化學品危險性方面有效的信息溝通,減少重復試驗,降低貿易成本,促進貿易暢通。隨著GHS制度全球化的推行,統一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體系為化學品的全球流通提供了許多便利。
不同的國家/地區,在化學品分類與信息傳遞的具體細節上,依然會有所差異。因此,企業在制作符合不同國家/地區的SDS和標簽時,也需要針對當地法規要求,做出調整。一般需要注意的內容有:危險性類別;官方語言;編寫人員要求;文件有效期;應急聯系方式等。
紫皮書中提出,各個國家/地區的主管當局,在以聯合國紫皮書為基礎提出自己的分類與信息傳遞規則時,依據自身管理需要,對于危害性類別,可做出適當的選取。例如在紫皮書中,急性毒性類別共分為1-5個類別,而歐盟,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地的相應法規和標準中,均只采納急性毒性1-4類別,未采納5類。同時,一些主管當局還會發布官方的化學物質分類清單做參考,例如歐盟CLP法規的附件六和馬來西亞ICOP文件的第一部分。經對比,不同國家/地區所發布的這些分類清單,也不完全相同。分類選取與分類清單的差異,可能會導致相同的一個化學物質,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危害分類,相應的SDS和標簽內容也會有一些區別。
由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著各自的官方語言, SDS和標簽都應當以當地官方語言進行編寫。如果一個產品出口到多個不同的國家,則需要準備多個語言版本的SDS和標簽。如遇到雙語國家,例如馬來西亞,則應提供雙語的SDS和標簽。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法規對于SDS和標簽的編寫人員并沒有特定的資質要求,只要是了解法規,并且熟悉化學品分類要求的人員,均可以編制SDS和標簽,但是在土耳其,要求SDS編寫人員必須通過考試,獲得個人證書,并且在SDS文件中寫明編寫人員的聯系方式和證書號。
聯合國紫皮書建議每3-5年檢查一次產品的危害信息是否變動,并及時修訂。一些國家給出了準確的時間規定,例如印度尼西亞和新加坡,均明確要求SDS需要每5年審查和修訂一次。
對于SDS和標簽上的緊急聯系電話,各個國家和地區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在歐盟,企業可以在SDS中給出工作時間可接通的號碼,作為緊急聯系方式;而在中國和馬來西亞,均要求使用24小時可接通的應急咨詢電話。
此外,在設計和粘貼標簽時,還應關注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標簽尺寸,象形圖尺寸,字體和字號等方面的要求,制作內容與形式都合規的安全標簽,并加貼到產品包裝的合理位置。
專業服務助力危化品合規
危化品生產企業與經營企業,有義務了解并鑒別化學品相關危害信息,并將信息與防護措施及時傳遞給下游用戶,當產品在國際間流通時,應注意適應不同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在安全合規的基礎上,確保貿易的順利進行,共同保護環境與人類健康與安全。
杭州瑞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全球領先的產品安全管理咨詢服務機構,專業為化工、消費品企業、科研機構及行業協會提供技術咨詢和法規應對服務,幫助企業實現產品合規,并快速獲得市場準入,提升競爭力。瑞旭集團目前能夠協助企業,編寫適應全球各個國家/地區法規相適應的SDS和安全標簽。本著創新、誠信、責任、持續的服務理念,瑞旭集團將持續為化學品相關企業提供專業的技術咨詢和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全面的合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