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黃河保護法提出了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一系列要求,將推動化工行業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
《黃河保護法》包含哪些內容?
黃河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進高質量發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11章,共122條。這部法律將從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稱“黃河流域”范圍主體指的是什么?
范圍主體:本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黃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陜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對化工行業有何要求?
明令禁止: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管控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黃河干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的管控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且根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違反本條的將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取水限制:
第五十條 在黃河流域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第五十一條 水資源超載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采取產業結構調整、強化節水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載。
第五十四條 國家在黃河流域實行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制度。列入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準。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
水污染排放標準:
第七十四條 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以及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場、加油站、儲油庫、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組織開展調查評估,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
2022年6月11日《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發布后,又于2022年8月5日發布《黃河生態保護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
《黃河保護法》更加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對新污染物管控作出明確要求。專門規定了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的評估與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落實最嚴格法律責任,新增更多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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