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隨著歐盟各方監管力度的進一步收緊,某企業碰到“尚在緩沖期期間,卻遭遇進口商索要正式注冊完成證明文件”的情況,企業應如何應對?
瑞旭技術建議:首先企業須對法規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或者委托專業機構來制定應對策略;若預注冊緩沖期未結束,說明企業出口的產品是符合歐盟REACH法規 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企業與進口商進行充分溝通,并發送相關文件(預注冊完成通知書、OR委托證明等),證明自己在目前階段是符合法規要求,同時告知 進口商已經在積極準備,在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其他合規工作(供應鏈信息傳遞、正式注冊等)。
案例二:某企業生產并且出口CMR1,2(致癌致畸變)類物質,該物質超過1噸,即需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正式注冊。該企業全年出口歐盟超過1噸,出口噸位不大且利潤有限,但又無法繼續享受緩沖期,而且正式注冊費又很高,企業該如何應對?
瑞旭技術建議:首先企業要與進口商進行充分溝通,了解進口商是否已經完成注冊,如果已經完成,則需明確企業出口歐盟的噸位和用途是否能被進口商涵蓋;如果 沒有完成,則企業需對歐盟市場進行長遠的分析,從注冊成本與市場回報來決定是否進行注冊;其次此類物質由于毒性較大,根據REACH 法規,企業注冊后還可能要履行REACH法規規定的授權、限制等義務,因此建議企業盡早研發其替代產品,以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最后企業在與歐盟進口商 簽訂貿易合時,需要在合同中事先明確REACH法規責任的歸屬,避免在合同執行當中,進口商突然提出各種REACH法規合規性要求,或未合規產品在歐盟受 到監管處罰時,進口商推卸責任,造成企業的巨大損失。
案例三:某企業生產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通常被作為中間體使用,少數作為普通物質使用。由于在注冊前,企業未與所有進口商進行充分溝通,就申請以嚴格可控中 間體用途提交了該物質的注冊(嚴格可控中間體用途注冊費用低),當注冊完成以后,進口商的普通物質用途沒有被涵蓋,導致進口商得到該物質注冊完成證明文件 無效,碰到這種情況改企業如何彌補?
瑞旭技術建議:嚴格可控中間體的注冊,按照法規要求,只需提供少量數據,所以企業承當的數據費用將大幅降低,歐盟官方收取的行政費用也可獲得大幅度的減 免。注冊總成本的大幅下降,令很多企業都優先考慮采取以嚴格可控中間體的形式來注冊。某些產品如果已經按照嚴格可控中間體方式完成了注冊,之后又產生了其 他用途,企業須盡快聯系OR(唯一代表),根據新用途的噸位,分析是否需要增加數據與補交歐盟官方行政費,更新注冊卷宗并提交ECHA,審核通過后向進口 商發送相關證明文件,涵蓋其普通物質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