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危險化學品運輸變得越來越頻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就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人士尤其化工、物流等行業的廣泛關注。在法規不斷更新中,危險化學品這個概念也被屢屢提出,那么,危險化學品是否等同于危險貨物?危險貨物,在運輸上能不能適用豁免?在包裝、單證上又有哪些不同呢?以下就由瑞旭集團為您一一梳理。
一、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區別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在名稱上雖然都有“危險”二字,但他們的定義和判定類別卻不同。
(一)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具體包括《危險化學品目錄》清單(2015版,共2828個條目)以及滿足確認原則的化學品這兩大類;其中,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2013)GB30000.2~30000.29系列國家標準,從化學品28類95個危險類別中,選取了其中危險性較大的81個類別作為確認原則;14個危險性較小的危險性類別的化學品(其中物理危險性類別8個、健康危害類別4個,環境危害類別2個),不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詳細請見表1。
(二)危險貨物 GB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中有關危險貨物定義為:危險貨物(也稱危險物品或危險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按其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類9個類別。即,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五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第七類:放射性物質;第八類:腐蝕性物質;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某些化學品可能既屬于危險化學品,又屬于危險貨物,如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等;而某些化學品可能僅僅屬于危險化學品,卻不屬于危險貨物,可作為普通貨物進行運輸,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許多非急性的危害諸如健康和環境的亞慢性危害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所采納,比如呼吸道或皮膚致敏、致癌性、生殖毒性、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單次/反復)、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吸入危害、生殖細胞致突變性;還有一些產品不被納入危險化學品范疇,但屬于危險貨物,如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一些鉛酸蓄電池、鋰電池等產品。
表1 危險化學品確認原則的81個危險類別
危險和危害種類 | 類別 | |||||||
物理危險 | 爆炸物 | 不穩定爆炸物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易燃氣體 | 1 | 2 | A(化學不穩定性氣體) | B(化學不穩定性氣體) | ||||
氣溶膠(又稱氣霧劑) | 1 | 2 | 3 | |||||
氧化性氣體 | 1 | |||||||
加壓氣體 | 壓縮氣體 | 液化氣體 | 冷凍液化氣體 | 溶解氣體 | ||||
易燃液體 | 1 | 2 | 3 | 4 | ||||
易燃固體 | 1 | 2 | ||||||
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自熱物質和混合物 | 1 | 2 | ||||||
自燃液體 | 1 | |||||||
自燃固體 | 1 |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 | 1 | 2 | 3 | |||||
金屬腐蝕物 | 1 | |||||||
氧化性液體 | 1 | 2 | 3 | |||||
氧化性固體 | 1 | 2 | 3 | |||||
有機過氧化物 | A | B | C | D | E | F | G | |
健康危害 | 急性毒性 | 1 | 2 | 3 | 4 | 5 | ||
皮膚腐蝕/刺激 | 1A | 1B | 1C | 2 | 3 | |||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 1 | 2A | 2B | |||||
呼吸道或皮膚致敏 | 呼吸道致敏物 1A | 呼吸道致敏物 1B | 皮膚致敏物1A | 皮膚致敏物 1B |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 1A | 1B | 2 | |||||
致癌性 | 1A | 1B | 2 | |||||
生殖毒性 | 1A | 1B | 2 | 附加類別(哺乳效應) |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觸 | 1 | 2 | 3 | |||||
特異性靶器官毒性-反復接觸 | 1 | 2 | ||||||
吸入危害 | 1 | 2 | ||||||
環境危害 | 危害水生環境 | 急性1 | 急性2 | 急性3 | 長期1 | 長期2 | 長期3 | 長期4 |
危害臭氧層 | 1 | |||||||
橙色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的類別;黑色是指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的類別。 |
二、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與標簽
危險貨物其包裝需要滿足UN規格包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必須滿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包裝及容器的材質、種類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2)包裝及容器要有一定的強度,其構造和封閉裝置,能經手運輸過程中正常沖撞、震動、擠壓和摩擦。(3)包裝應有適當的襯墊及吸附材料。(4)包裝件重量規格和型號應適應裝卸和搬運條件。(5)包裝的外表應有規定的包裝標記與標簽。
(一)UN規格包裝標記
規格包裝標記中的數字和字母都代表了特定含義,如
(二)運輸標簽
危險貨物包裝在運輸過程中,需加貼運輸標簽。但在危險貨物的實際運輸中,除了粘貼運輸標簽外,安全標簽在一些時候也是必須的,主要取決于危險貨物的包裝形式。
對于組合包裝:內包裝貼安全標簽,外包裝上需貼運輸標簽。如:
圖1 組合包裝
對于單一包裝:安全標簽和運輸標簽都要貼上。可以貼在同一面,也可貼在不同面。
圖2 單一包裝
三、危險貨物運輸
目前,在運輸相關領域,如果危險化學品被要求有特定資質的車輛來運輸,這里的危險化學品就專指危險貨物,否則就被視為普通貨物。在完成了危險貨物的分類、選擇了合適包裝,并做好了相應包裝標記和標簽后,在運輸前,需要特別審查運輸單位的相關資質,確認是否包括企業將要運輸的危貨的分類,確認危化品運輸車輛是否符合待運輸貨物的危貨分類。
四、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
上文為一般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標簽和運輸資質要求,是否存在一種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運輸成本呢?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以下簡稱《規章范本》)引入了有限數量運輸和例外數量運輸兩種運輸方式。《規章范本》引入有限數量運輸規定的依據是:某些危險貨物,當以較小數量,并采用可靠、堅固和耐用的包裝時,其包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危險性小于同種危險貨物以較大數量包裝的包件,因此,可免除部分危險貨物運輸的約束性規定。《規章范本》引入例外數量運輸規定的依據是:某些危險貨物(但不包括物品),當以非常小的數量,采用非常堅固和耐用且僅測試后滿足要求的包裝,并限定每個內容器所裝危險貨物數量以及外容器內危險貨物總量時,其包件在運輸過程中的危險性遠小于同種危險貨物以較大數量包裝的包件,因此,適用例外數量運輸,但需要遵守《規章范本》有關培訓、分類、包裝等少部分要求。
國標委在2009年正式啟動了危險貨物有限數量運輸和例外數量運輸標準的編制工作。經過3年的時間,《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28644.2-2012)和《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GB28644.1-2012)兩項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 LQ,GB28644.2-2012,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
(1)單證 在航空運輸和水路運輸的情況下,危險貨物以有限數量運輸時,在危險貨物運輸單證的危險貨物說明中應寫入“有限數量”或“LTD QTY”一詞。 除航空運輸和水路運輸外,危險貨物以有限數量運輸時,無須適用《規章范本》5.4.1中對危險貨物運輸單證的要求。
(2)標記 除航空運輸外,內裝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件不需要以內裝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或聯合國編號做出標簽或標記,但應顯示圖3的標記。航空運輸情況下,內裝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件應顯示圖4的標記。
當裝有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件被放在一個外包裝內時,除非外包裝內每一項危險貨物的標記均清晰可見,否則外包裝應標明“外包裝”或“OVERPACK”一詞,以及上述圖3和圖4的標記。
(3)豁免
a. 印有圖4所示標記的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視為已符合包裝的規定,無需再印有圖3所示標記;
b.以有限數量包裝的危險貨物,在同一輛車或同一個貨物集裝箱內,無須適用任何隔離要求;
c. 以有限數量運輸危險貨物時,無須適用《規章范本》1.4中的安全規定和《規章范本》7.2.4中對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和內河運輸的安全規定。
- EQ,GB28644.1-2012,危險貨物例外數量級包裝要求
適用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用E1~E5表示,其含義見表1.
表1 例外數量編碼E1~E5的含義
編碼 | 每件內容器的最大凈裝載量(固體為g,液體或氣體為mL) | 每件外容器的最大凈裝載量(固體為g,液體或氣體為mL,在混裝的情況下為g和mL之總和) |
E1 | 30 | 1000 |
E2 | 30 | 500 |
E3 | 30 | 300 |
E4 | 1 | 500 |
E5 | 1 | 300 |
當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劃定的編碼不同但包裝在一起時,每件外容器的總數量應限于要求最嚴的編碼所規定的數量。任何貨運車輛、鐵路貨車或多事聯運貨運集裝箱所能裝載的以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包件,最大數量不應超過1000個。
準備運輸的完整包件,需經1.8米跌落測試和24h堆碼測試,表明能承受此試驗,而不發生任何內容器的破裂或泄漏,不嚴重影響其使用。
(1)標記 以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包件,應做永久、清楚的標記(見圖5)。標記應顯示主要危險類別,或如果已經劃定,包件內所裝每一項危險貨物所述的項別。如果包件沒有在其他地方顯示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姓名,這個信息也應列入標記內。
裝有以例外數量運輸危險貨物的外包裝,也應做圖5所示的標記,除非可以清楚地從外包裝看到包件上的例外數量標記。
圖5 例外數量標記
注1:影線和符號使用同一顏色,紅或黑,白底或適當反差底色。
注2:*此處顯示類別,或如果已經劃定,顯示項別。
注3:**如果包件沒有在其他位置顯示發貨人或收貨人的姓名,則在此處顯示。
(2)單證 危險貨物以例外數量運輸時,危險貨物運輸單證上應注明“例外數量的危險貨物”,并注明包件的數量。
(3)豁免 以例外數量運輸的危險貨物除了以下a)、b)兩方面外,滿足本標準之規定,可免除危險貨物運輸的任何其他要求:
a)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人員的培訓要求;
b) 危險貨物分類、分類程序和包裝組標準。
五、小結
從以上不難看出,對某一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首先需要判斷該危險化學品是否屬于危險貨物,可通過《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進行判斷;其次,可對照危險貨物的運輸數量以及《危險貨物有限數量級包裝要求》(GB26844.2-2012)和《危險貨物例外數量級包裝要求》(GB26844.1-2012),判斷是否能以有限數量或是例外數量進行運輸;再次,根據上面的判斷結果,再選擇合適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如是否需要采用UN規格包裝,并進行相應的包裝標記和標簽;或是否可以豁免某些規定的有限數量或是例外數量進行運輸;最后,選擇具有相應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進行危險貨物運輸。
值得提醒的是,危險貨物以有限數量或是例外數量形式的運輸。目前僅在國標中有明確,但是在一些法規或是條例中還未提及,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里有提到例外數量和有限數量運輸,2016年出臺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式版本還未出臺。但是在之前的討論稿中,有限數量的貨物總重量限制在每車8噸,例外數量每車限制在1000個包件,這些也應該引起企業特別注意。另外,在我國郵政法中,目前采用了一刀切的模式,對于危險化學品禁止郵寄和快遞。在目前實際操作過程中,海運和空運通常采用國際通行的方式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對于符合相關要求的,也可采用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的模式進行。
作者:
馬長英,法規研發部副經理,瑞旭技術
有超過9年的全球化學品法規應對經驗,擅長中國化學品法規、臺灣化學品法規、非測試方法應對等。臺灣修訂版TCSCA和OSHA法規實施以來,已成功幫助數家企業完成近二十余份登記,如少量登錄、既有物質提報等。自2010年起帶領團隊獲得50多份新物質常規申報登記證。曾發表5篇毒理方面的QSAR相關SCI學術論文,并成功將QSAR技術應用于國際化學品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