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見稿)》,相關意見可于2018年11月16日前提出。為了幫助企業快速獲取關鍵信息,瑞旭集團從保健食品命名基本要求、不得含有的內容及申報與審評要求三個方面對征求意見稿進行整理解讀。
1.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應遵循一品一名,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2. 保健食品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的內容
序號 | 不得含有的內容 | 舉例 |
1 | 虛假性詞意 | 如:產品中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名稱中含有祖傳、御制、宮廷、精制等溢美之詞 |
2 | 夸大性詞意 | 如:寶、靈、精、強力、特效、全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
3 | 絕對化詞意 | 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級、頂級、冠級 |
4 | 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疾病的詞語 | 如:處方、藥、醫、防治、治療、消炎、抗炎、活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
5 | 人名和特定人群 | 如:華佗、扁鵲、張仲景,學生、教師、首長、俊男、靚女等 |
6 | 地名 | 如:中華、中國、華夏等 |
7 | 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 如:百戰百勝、金槍銀鞭、命門等 |
8 | 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 | 如:腦、眼、心等 |
9 | 除“®”之外的符號 | 如“●”、“+”等 |
10 | 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 如:清脂、平糖、葆酐、剪淝等 |
11 | 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 如:悍男、三皇五帝等 |
12 | 字母及數字(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 | / |
13 | 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 | / |
14 |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 / |
3. 保健食品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
(1)商標名
商標名可使用注冊或非注冊商標,應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且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諧音字、近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為“減肥”,商標名為“好身材”等。
(2)通用名
- 對于注冊類保健食品而言:
除以上情況外,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的文字為通用名或部分通用名,應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
- 對于備案保健食品而言:
據瑞旭集團已有的備案經驗,備案人輸入商標名、原料名稱及產品劑型后,可在備案系統自動生成的產品名稱中自主選擇。
(3)屬性名
應使用國家標準的產品分類屬性名或《中國藥典》制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如“餅干”、“片”等。
(4)特殊標注
標注的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可在屬性名后加括號標注,如產品中使用香精,可標注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蘿味);特定人群應與適宜人群保持一致,如XX牌XX片(7-1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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