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開展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的通知》(藥監綜械管〔2021〕108號),現將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產品檢驗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檢驗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應當按照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品種檢驗方案(附件1)組織相關檢驗機構按照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注冊產品標準)開展檢驗工作。
二、復檢工作要求
2022年國家監督抽檢的復檢受理部門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或者進口產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同一檢驗報告的復檢申請只辦理一次。受理復檢申請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機構名單(附件2),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不得拒絕。對檢驗方案中明確為風險監測抽檢的,不予復檢。
自2022年起,列入復檢機構名單的檢驗機構,應當持續保持其相應品種及項目的檢驗能力、檢驗資質,有義務承接省級抽檢和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法工作中的復檢工作。復檢機構應當主動公開復檢聯系方式,為復檢工作提供便利。有關復檢工作的具體要求詳見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工作要求(附件3)。
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且無法通過復檢驗證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訴書面申請,具體時限及流程按照《國家醫療器械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程序》(藥監綜械管〔2021〕46號)中有關異議申訴規定辦理。
三、其他要求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被抽樣單位收到產品不符合規定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風險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置,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附件:1.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品種檢驗方案
2.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機構名單
3.2022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工作要求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2月21日
(附件詳見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