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創新醫療器械監管方式,推進醫療器械智慧監管,保障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與現行監管制度的有效銜接并順利開展。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擴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注〔2019〕3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江蘇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指南》是在《長江三角洲區域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滬藥監械管〔2019〕112號)的基礎上,對參與江蘇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企業、科研機構提供指導意見。
《指南》同樣適用于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時參考使用,指導和規范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產品注冊
第三條 注冊申請人申報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向省局提交注冊申報資料;申報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注冊申報資料。注冊申請人依法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即成為醫療器械注冊人。
第四條 注冊申請人可以委托試點省份內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企業生產樣品。產品需要委托生產的,注冊申請人申報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時,除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號)》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號)》等要求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受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能力自查報告;
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明確雙方合作生產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產品驗收標準,產品損害賠償,合同終止條件等);
現場考核評估報告(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現場考核評估,闡述該受托企業與所合作品種的匹配性,以及合作關系確立后的定期審核計劃);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明確委托生產的范圍,雙方在產品質量實現的全過程中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產品的性能、生產、質控要求,委托生產的變更控制與審批,雙方發生分歧的解決等);
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復印件(明確雙方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自的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轉移文件清單(例如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已有效轉移給擬受托生產企業,并形成文件清單)。
第五條 省局認證審評中心負責組織對注冊申請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跨省委托的,則組織跨省延伸檢查。體系核查除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外,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冊申請人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
(二)注冊申請人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和監督的能力;
(三)注冊申請人對委托生產產品的技術文件、生產工藝、設計變更等有效轉移情況;
(四)注冊申請人所選擇的受托生產企業具有持續穩定生產合格受托產品的能力;
(五)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如為受托生產的,登載的生產地址為受托生產地址,備注欄標注受托生產企業名稱。
第六條 注冊申請人委托生產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范圍還應當考慮以下情況:
(一)同一注冊申請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的,應當對注冊申請人以及相關受托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核查;
(二)注冊申請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應當對注冊申請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三)注冊申請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體系核查可以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企業進行延伸核查。
(四)根據受托生產企業情況對關鍵物料或者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五)注冊申請人委托本省內企業生產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可與生產許可申請或者變更申請合并檢查。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集團公司內部醫療器械注冊人變更,向省局提交以下資料:
(一)雙方隸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股權證明復印件;
(二)轉移文件清單(例如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標簽等技術文件已有效轉移給擬受托生產企業,并形成文件清單);
(三)明確變更前已上市產品質量責任主體的協議/合同復印件;
(四)承諾生產地址、生產條件和技術要求等生產要素不發生改變的保證聲明;
(五)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保證聲明,以及與集團總公司簽訂的擔保協議復印件。
(六)43號公告或44號公告中登記事項變更要求的其他資料。
以上(一)至(五)資料均需變更雙方同時簽章。符合要求的,省局參照登記事項變更程序辦理。
第八條 注冊人委托生產終止時,應當向省局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或者注銷。注冊人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注銷后,需告知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生產許可
第九條 注冊人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在獲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后自行生產;注冊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委托試點省(市)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已獲證產品。
第十條 注冊人委托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需向省局提交受托生產備案資料,辦理受托備案。省局負責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并發給《受托生產備案憑證》。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醫療器械受托生產備案表(見附件);
受托生產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
注冊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委托生產合同;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
受托生產企業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如有);
受托生產企業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證明材料(例如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情況證明文件);
經辦人授權證明。
第十一條 受托生產企業向省局申請受托生產許可或生產許可變更的,除應當符合省局對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申報資料的要求外,還需提交以下資料:
注冊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復印件;
受托生產產品擬采用的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受托生產備案憑證》復印件;
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
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復印件。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在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受托生產產品信息。
第十二條 注冊人擬通過委托生產方式變更注冊證生產地址時,或者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地址發生變更時,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為本省的,由省局認證審評中心組織現場核查;受托生產企業為本省的,而注冊人位于其它試點省份的,由省局會同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發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受托生產企業為其它試點省份的,由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會同省局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核發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注冊人提交受托生產企業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合同復印件、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復印件及登記事項變更要求的其他資料,向省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地址登記事項變更。
第十三條 省局認證審評中心負責組織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生產許可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跨省委托的,則會同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核查除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外,還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擬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及相應人員配備和管理經驗;
(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廠房、設備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及同類產品生產經驗等;
(三)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品種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要求等的理解和控制情況;
(四)受托生產企業對共線生產的可行性評估和執行情況(受托產品與原有產品為共線生產的情況適用);
(五)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具備接受多個注冊人委托生產的能力(同時接受多個注冊人委托生產的情況適用);
(六)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受托生產終止時,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省局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局依照品種屬人、生產屬地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省局可以委托注冊人、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檢查分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省局負責對江蘇省內注冊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監督抽查,對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局負責對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涉及跨區域委托生產的,配合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查工作;必要時接受注冊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檢查。
第十八條 對注冊人開展監督抽查的檢查重點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合規性和系統性情況;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履行情況;
委托生產產品的設計轉換和變更控制情況;
委托生產產品的上市放行和銷售情況;
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變更控制、年度自查報告、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等情況;
開展不良事件監測、顧客反饋、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與評估,以及企業內外部審核時所發現問題的預防糾正措施落實情況;
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的檢查重點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組織受托生產的情況;
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履行情況;
對受托生產產品全面質量管理評審的開展情況;
其它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依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省局對試點的注冊人按三級、四級監管級別進行監管,結合注冊人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每年開展一次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情況的系統檢查,強化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依據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和受托企業生產情況,省局將實施試點的注冊人及受托企業生產的品種酌情列入重點監測品種,收集不良事件、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分析重點監測品種風險,加強醫療器械重點監測信息與評價結果運用,及時調整監管頻次和監管方式,切實防范醫療器械安全風險。
第二十二條 江蘇省內注冊人的監督抽檢工作由省局負責,必要時委托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抽檢并反饋檢驗報告。省局據受托生產品種的風險等級可以將受托生產品種酌情納入年度監督抽檢查目錄。
第二十三條 構建醫療器械風險防控機制,做好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處置,形成閉環管理:
省局及時將風險預警信息推送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企業應當自覺梳理、舉一反三,并及時將自查整改情況上報監管部門;
對自查不主動、風險防控不力的企業開展約談、發警告信,督促企業開展風險防控與處置;
開展飛行檢查與質量抽檢。原則上將首次受托生產企業、未按要求自查企業、國家與省質量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列入飛行檢查名單,必要時開展質量跟蹤抽檢。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省局成立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領導擔任組長,由醫療器械生產監管處、行政審批處、藥械經營監管處、稽查處、省局認證審評中心、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省局醫療器械檢驗所負責人擔任組員。該小組負責統籌指導試點工作的開展,審議重大決策、改革舉措和重要工作安排,同步完善相應配套工作機制。建立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會商制度,加強信息互通和情況協調,研究解決試點推進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五條 試點工作過程中,省局將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部分環節行政事項權限下放的管理新模式,優化創新審評審批流程,構建省內醫療器械監管新格局。
第二十六條 針對試點工作,省局對轄區內參與試點的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開展制度宣傳和政策解讀工作,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質量規范的宣貫培訓,壓實主體責任,督促責任落實。
第二十七條 省局對試點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面臨的問題應當進行回顧分析、研究討論和梳理總結,及時采取針對性的解決措施,不斷完善相應制度設計,為全面實施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貢獻江蘇經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關于產品注冊、生產許可的申報要求可以在省局網站政務服務——辦事指南欄目中查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南試行期限為一年,如果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配套規章發布實施,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指南由省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問題可以及時向省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