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規定,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評價,可以根據產品特征、臨床風險、已有臨床數據等情形,通過開展臨床試驗,或者通過對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證明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中,出現了幾個名詞“臨床評價”“臨床數據”“臨床試驗”“同品種”“臨床文獻”,這幾個詞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理解呢?
另據發布的臨床評價指導文件,例如《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國家局2018年第13號通告附件)》、《真實世界數據用于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0年第77號)》,其中提到的“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和“真實世界數據”是新的臨床評價途徑嗎?還是只是一種數據的來源?
想要明確以上問題,先要捋順這幾個名詞“臨床評價”“臨床數據”“臨床試驗”“同品種”之間的關系。
1. 臨床評價是對產品臨床數據的分析評價,而臨床數據的來源包括臨床文獻/臨床試驗/臨床經驗,臨床數據的屬地包括境內/境外。
(1)臨床評價是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以確認醫療器械在其適用范圍下的安全性、臨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續進行的活動。而能夠證明醫療器械在臨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臨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就是臨床數據。
(2)臨床數據的來源包括:
1) 已發表和/或未發表的臨床文獻數據
2) 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臨床試驗數據(臨床試驗只是臨床數據來源的一種方式);
3) 其他來源的臨床經驗數據,如上市后監測報告、不良事件數據庫、病歷數據、臨床相關的糾正措施的詳細信息等。
(3)以上臨床數據可以是在境內收集的,也可以是在境外收集的。如果是在境外收集的,需要評估境外臨床數據是否能夠證明申報產品在中國境內人口使用時的安全性、臨床性能及有效性。
(4)真實世界數據屬于臨床經驗數據,可能是上市前的真實世界使用數據,也可能是上市后的真實世界使用數據。
2. 選擇何種臨床評價途徑,先考慮是選擇申報產品收集臨床數據,還是選擇對比產品收集臨床數據?
(1)選擇申報產品收集臨床數據
對于首次注冊的申報產品,臨床數據可以來源于跟申報產品相關的臨床文獻數據,或進行臨床試驗的數據。如果該產品已經出口國外,還可以收集來源于境外的經驗數據,比如真實世界使用數據、上市后監測報告等。
對于延續注冊時,需要提交上市后臨床數據的產品,可以來源于上市后的臨床試驗數據,或者上市后的臨床經驗數據:真實世界數據、上市后監測報告、不良事件數據等。
(2)選擇對比產品收集臨床數據
選擇對比產品,即選擇走“同品種”方式進行臨床評價。“同品種”可能是前代產品或者其他公司的同品種產品。如果選擇“其他公司的同品種”產品,有個問題要考慮,就是獲取對方產品臨床數據的難度比較大,需要對方授權。
選擇“同品種”方式進行臨床評價,臨床數據的來源也是多樣的,包括“同品種”的臨床文獻數據、臨床試驗數據、臨床經驗數據。
注意:“同品種”必須已在境內獲得批準!
3. 走“同品種”方式進行臨床評價,是否意味著一定不用做臨床試驗?
“同品種”醫療器械包括等同器械和可比器械。
“等同器械”: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相同,技術特征和/或生物學特性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相似程度使二者的安全性、臨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不存在顯著的臨床差異,認為二者具有等同性。
“可比器械”:對比器械與申報產品不具有等同性,但二者在適用范圍、技術特征和/或生物學特性具有廣泛相似性。
“同品種”器械先進行等同性論證,如果二者具有等同性,那么可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完成臨床評價;如果二者不具有等同性,是“可比器械”,還要針對差異性進行臨床試驗,補充臨床數據。
4. 通過其他來源收集了臨床數據,是否意味著不用做臨床試驗了?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規定,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時,已有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不足以確認產品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應當開展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