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下簡稱《保護法》)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九十六條。
該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涉及省市及自治區及相關縣級行政區域數十余個,包括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等。
《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上述禁運化學品包括:
1、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備注欄目內標注為“劇毒”的化學品。
2、 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明確的劇毒化學品判定界限的化學品。
3、交通運輸部會同生態環境部等制定的《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中規定的228種內河全面禁運的危險化學品,其不論是以包裝形式還是散裝形式均不允許在長江運輸;《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中規定的另85種內河禁止散裝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不允許以散裝形式運輸,但可以通過包裝形式運輸(包括鋼瓶、TANK、可移動罐柜、集裝箱)。
3、 混合物的判定原則如下:
1) 根據GB 30000.18-2013分類為劇毒化學品的混合物禁止運輸。
2) 根據《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全面禁運品種篩選規則,含有禁運貨物成分的混合物如滿足下列情況之一,按全面禁運貨物進行管控:
a. 屬于不穩定爆炸物;
b. 含有氯酸銨(CAS:10192-29-7)、濃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亞硝酸甲酯(CAS:624-91-9)、亞硝酸鋅銨(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熱并足以引發其分解的硝酸銨(CAS:6484-52-2)成分;
c. GHS危險性類別中的“危害水生環境 —急性危害”為類別1(H400),或GHS危險性類別中的“危害水生環境 —長期危害”為類別1(H410)。
若違反上述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根據《保護法》第九十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目前,上海海事局已明確申明,為落實《保護法》要求,提請上海港各航運企業高度重視,自2021年3月1日起,嚴禁船舶承載劇毒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進出、過境及中轉長江上海段。此外,長江上海段涉及到的所有碼頭都不能裝卸劇毒化學品,主要包含浦東海事局、崇明海事局、吳淞海事局、寶山海事局轄區范圍相關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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