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消息,為減輕企業負擔,自2012年8月1日起,暫停對進出口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實施品質檢驗、重量鑒定、包裝使用鑒定及裝載上述貨物的運輸工具裝運條件的鑒定時,收取的檢驗、鑒定等各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不再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第12條關于“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的規定。
上述規定有效期為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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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消息,為減輕企業負擔,自2012年8月1日起,暫停對進出口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實施品質檢驗、重量鑒定、包裝使用鑒定及裝載上述貨物的運輸工具裝運條件的鑒定時,收取的檢驗、鑒定等各項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不再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第12條關于“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的規定。
上述規定有效期為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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