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如今法規已經實施8年了,國內的化學品企業對歐出口發生了哪些變化?進入2016年,REACH法規會有哪些新動向?為此,記者采訪了杭州瑞旭產品技術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經理楊麗波。
據楊麗波介紹,2015年12月,歐盟化學品管理機構(ECHA)列出了50個物質合規性審核清單,這50個物質是2016年的重點審核物質。這個清單本身不是固定的,ECHA會實時更新。楊麗波告訴記者,注冊完成不代表REACH法規應對完成,合規才是最重要的。完成注冊只是其中的一步,相當于國內企業完成了進入歐盟市場的準入。在完成注冊后,卷宗/物質都會被評估,一旦ECHA或成員國認為卷宗或物質的危害性需要進一步確認,注冊者往往還需要開展更多的測試以驗證其進一步的危害性,會導致后續應對成本增加。如果不及時應對,還將導致注冊號無效等后果。因此,企業應謹慎應對主管當局的各種要求,從而充分合規。
另外,2015年12月,ECHA發布了第三次監管論壇報告。報告中明確指出,在成員國對進口商/生產商/OR(唯一代表)的審查中,OR的不合規現象最為普遍,因此歐盟委員會建議在REACH法規中明確列明OR的職責。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在OR審查過程中,歐盟進口商進口噸位與OR掌握的噸位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這也是OR不合規的主要原因之一。楊麗波建議,所有對歐貿易企業,務必要把準確的出口信息(進口商及其進口噸位)及時反饋給OR,否則很有可能會因為信息的不對等導致貿易受到嚴重影響。在這個角度上,企業和OR需要共同應對,才能保證合規。
而REACH法規實施至今,授權和限制作為歐盟市場的安全網,正在逐步發揮作用。根據瑞旭掌握的信息,國內生產這些物質的廠家的對歐出口市場在萎縮。以三氧化鉻和六溴環十二烷為例,由于被列入授權清單,除了完成REACH注冊外,還必須應對授權,高昂的成本讓企業無力承擔,從而導致出口下降。預計未來這些物質將逐步退出歐盟市場,由更安全的物質來代替。這些物質在其他國家同樣也是重點管控的,所以生產這些物質的廠家未來需要考慮轉型,才能在市場上生存下去。
其他的一般物質,REACH法規更多的時候起到了促進優勝劣汰的作用。“許多按時完成注冊的企業,在完成注冊后會及時告知進口商,反而收到更多的訂單。”楊麗波說。
楊麗波告訴記者,歐盟作為全球最大的化學品市場,目前還是企業考慮重點出口的市場。隨著2018年的臨近,由于超過1噸/年的物質都需要注冊后才能出口,許多低附加值的物質由于出口噸數不大,注冊成本無法被攤薄,將會逐步撤出歐盟市場。與此相反,一些高附加值的精細化工產品,未來將是中國企業出口的核心。從瑞旭技術最近幾年完成注冊的物質清單來看,這種趨勢已經比較明顯:噸位在100噸/年以下的物質都是一些精細化工產品,而大宗原料的出口噸位都在100噸/年以上,才能保證合理的利潤。
REACH法規新增五項物質
根據REACH法規,若產品中含有SVHC(高關注度物質),并且含量大于0.1%,同時年出口量小于1噸,必須向下游進口商進行告知和相關信息傳遞,同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若產品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同時年出口量大于1噸,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近期,歐盟化學品管理機構(ECHA)正式新增5項物質至SVHC(高關注度物質)清單,即硝基苯、UV-327、UV-350、1,3-丙烷磺內酯和全氟壬酸及其鈉鹽和氨鹽,REACH法規授權候選清單(即SVHC清單)增至168種物質。
杭州瑞旭產品技術有限公司研發部副經理楊麗波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詳細介紹了這5項新增物質。其中硝基苯(CAS#98-95-3)是工業上制備苯胺和苯胺衍生物(如撲熱息痛)的重要原料,同時也被廣泛用于橡膠、殺蟲劑、染料以及藥物的生產。硝基苯也被用于涂料溶劑、皮革上光劑、地板拋光劑等,因為硝基苯可以掩蔽這些材料本身的異味。硝基苯甚至還曾被用于肥皂的廉價香料。
紫外吸收劑UV-327(CAS#3896-11-5)因其具有毒性低,能強烈吸收波長為270-380納米的紫外線,化學性質穩定,揮發性極小,與聚烯烴相容性好等特點,廣泛地應用于聚丙烯纖維、聚甲基丙烯酸甲脂、苯乙烯、聚氨酯、多種涂料和化妝品。
紫外吸收劑UV-350(CAS#36437-37-3)是一種苯并三氮銼類紫外吸收劑,其優點是無味,不會讓聚合物產生異味,不會影響基材原有顏色,因此廣泛應用于聚碳酸酯和化妝品。
1,3-丙烷磺內酯(CAS#1120-71-4)屬于功能型精細化工新材料。它能和許多種類的化合物在非常溫和的條件下反應,準確地提供磺酸基團,從而賦予這些化合物新的性能(如具有親水性、抗靜電性)等特性,是優良的通用性磺化劑,也是合成重要的電鍍添加劑中間體PPS、DPS、DPS等產品的關鍵原料。除此之外,它也是一種重要的醫藥中間體,應用于光亮劑、染料、雙離子表面活性劑、磺化劑、鋰電池等。
全氟壬酸及其鈉鹽和氨鹽(CAS#375-95-1,21049-39-8,4149-60-4)主要作為含氟聚合物的生產助劑、潤滑油添加劑、滅火器表面活性劑、清潔劑、紡織品房屋整理劑、拋光表面活性劑、液晶顯示面板防水劑。
楊麗波提示企業,根據上述物質的常見工業用途,出口至歐盟的產品,如涂層、塑料、橡膠、化妝品、鋰電池、潤滑油、滅火器、清潔劑、紡織品防污整理劑、拋光劑等,都需要特別留意產品中是否含有以上的物種SVHC物質。
記者了解到,這5項物質于2015年8月底公布提案,并開始征求公眾意見,公眾咨詢截止日期為2015年10月15日。此前瑞典提出的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CAS:84-61-7)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則最終沒能進入SVHC清單。
對此,楊麗波告訴記者,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CAS:84-61-7)最終未列入SVHC清單的原因可能是卷宗內容不夠完整,不足以評估物質的危害性(發育毒性,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嚴重效應),因此雖然此次SVHC清單未列入內,但是一旦物質節點充分,很有可能在后續的批次中會被列入。而1,6-己二醇二丙烯酸酯(CAS:13048-33-4)未列入的原因,ECHA網站未予以明確公布。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規定,只要產品中含有的SVHC質量分數含量大于0.1%,必須向下游進口商進行告知和相關信息傳遞,同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另據REACH法規第9條規定,如果上述產品中的SVHC年出口量大于1噸,還必須向ECHA進行SVHC通報。因此,楊麗波建議國內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一定要重點關注SVHC物質量的控制,尤其是注重原材料的篩選以及生產管線的檢測,避免這些環節引入SVHC物質,導致因超標造成高額的法規應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