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學品
一、什么是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共38種。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淵源
1. 1988年,聯合國制定《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了常用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列為管制。
2.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令第703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3.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 。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將《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批準證書復印件”。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驗資報告”。
4. 其他還涉及《藥用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使用管理辦法》《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國際核查管理辦法》等。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 1-苯基-2-丙酮
-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 胡椒醛
- 黃樟素
- 黃樟油
- 異黃樟素
- N-乙酰鄰氨基苯酸
- 鄰氨基苯甲酸
- 麥角酸*
- 麥角胺*
- 麥角新堿*
- 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提示:胡椒醛常用于香水及食品中香料的有機化合物添加劑,企業進出口時需按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做好合規管理。
第二類
- 苯乙酸
- 醋酸酐
- 三氯甲烷
- 乙醚
- 哌啶
第三類
- 甲苯
- 丙酮
- 甲基乙基酮
- 高錳酸鉀
- 硫酸
- 鹽酸
說明: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條例發布后,進行了5次增列,為了管制易制毒化學品流向制毒渠道,又不影響經濟運行,報國務院批準進行增列。
四、增列情況
第一類
- 2008年增列羥亞胺
- 2012年增列鄰氯苯基環戊酮
- 2014年增列 1-苯基-2-溴-1-丙酮
- 2014年增列 3-氧-2-苯基丁腈
- 2017年增列 N-苯乙基-4-哌啶酮
- 2017年增列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2017年增列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類
- 2017年增列 溴素
- 2017年增列 1-苯基-1-丙酮
- 2021年增列 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 2021年增列 α-乙酰乙酰苯胺
- 2021年增列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酸
- 2021年增列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縮水甘油酯
第三類
- 2021年增列 苯乙腈
- 2021年增列 γ-丁內酯
提示:γ-丁內酯可用于生產環丙胺、吡咯烷酮等藥品,也用作工業的溶劑、稀釋劑、固化劑等,企業進出口時需按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做好合規管理。
五、重點法規條款
《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要求,也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
二、如何識別易制毒化學品
一、如何識別易制毒化學品?
1. 資料獲取
- 獲取該化學品的MSDS、安全標簽等相關資料。
2. 關鍵信息獲取
- 通過MSDS和安全標簽獲取化學品的關鍵信息(中文名稱、CAS號、成分濃度)
3. 識別(目錄法)
- 根據獲取信息對照《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評估識別是否屬于易制毒化學品。
二、管理要點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三、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有哪些需重點關注?
一、進出口合規要點
-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
- 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加工制成品、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需內銷的,應首先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許可,并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
-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 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 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二、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管理
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三、典型案例
某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汽車用品,其中一項商品“汽車用品(清洗劑)”申報的具體成分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規定,上述貨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總含量超過40%,應按照要求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行申報。
四、重點法規條款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未經許可,或者超出許可范圍進出口兩用物項和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合規管理工作建議
(一)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申報有效許可證件。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字眼的,要詳細、準確申報產品規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二)重點關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三)識別和建立清單,做好內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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