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歐盟成員國議會(MEP)達成一致意見,嚴格控制有毒化學廢料出口。在出口國發出“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表示產品用于工業用途或是農業殺蟲劑,通知后60天如果銷往目的地國未作出回應,只要該出口的有毒化學廢料在目的地國取得許可、注冊和授權,即可銷往。如果未能獲得許可、注冊和授權,則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出具官方證明,證明除非有毒化學品廢料只進口做5年期用途。
2.有毒化學品廢料的預期用途不在目的地國禁用或限用之列。
3.出口廢料名錄不得在鹿特丹公約或歐盟追加物質清單的黑名單之列。
同時,未經許可,列于鹿特丹公約名單中的致癌、致畸、具生殖毒性 (CMR)物質和持續性、生物累積性、毒性 (PBT)物質不到出口。
背景介紹:
《鹿特丹公約》全稱《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公約已于2005年6月20日對中國生效。
●由30條正文和5個附件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締約方對某些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的進出口實行一套決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
●公約對“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等術語作了明確的定義。
●公約適用范圍為是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
●公約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極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清單。
●公約明確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農藥國際貿易各方必需進行信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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