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環境、健康和安全部(EHS)發布危險化學品實踐規范(Code of Practice,CoP)1.0版。CoP 僅針對爆炸性化學物質及該物質的相關應用(比如作為化肥的硝酸銨),不針對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CoP1.0對雇傭生產危化品的雇主(employer)、危化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運輸方、用戶、存儲方等不同角色所需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界定和劃分。
對于危化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及分銷商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材料安全數據表(SDS)上
制造商要求
危化品的制造商需要按照國際典型法規(比如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全球協調制度GHS)對其進行危險評估和物質分類、并提供實驗室分析數據、科學家判斷、同時提出證據證明產品是否存在物理性傷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生物體傷害等。
此外,對于危化品的制造商,對其在安全數據表(SDS)的具體要求有:
1.從物質分類的過程中取得數據,按照GHS等國際現行標準法規編寫安全數據表(SDS)。
2.危化品裝運船隨附SDS復印件。
3.如果可以,向終端用戶提供SDS電子復印件。
4.維持記錄可詢。
5.保證所有危化品的獨立及散裝包裝都按要求貼好產品標簽。
進口商及分銷商要求
1.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進口限用物質。
2.除非產品包裝和標簽良好并提供SDS或與之具有同等效力的安全數據材料,否則不得存儲、運輸、分配、銷售、廢棄任何危化品。
3.維持可詢記錄。
4.進口商需要主動告知制造商及供應商地方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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