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上海海事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進出外高橋水域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組分申報要求的說明,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海事局于2022年2月8日在網站發布了《關于明確進出外高橋水域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組分申報要求的說明》。近期,有企業反映部分船公司在訂艙過程中仍然存在強制要求提供完整組分信息的現象,為精確落實《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要求,保障非禁運危險貨物正常運輸,支持企業正常生產,現就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
一、本《說明》所述“禁運貨物”系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備注欄目內標注為“劇毒”的化學品及《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中列明的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二條相關要求,CAS號是判斷危險貨物是否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唯一標準。
二、擬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的船載集裝箱危險貨物,如屬于混合物,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提供的MSDS中建議能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組分信息應包含各組分名稱、比例及CAS號等內容。
三、對于MSDS中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執行禁運要求:
1、如所有組分均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2、部分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混合物,需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GHS類別指標。如三項指標均未達到類別1,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三項指標之一屬于類別1的,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四、對于MSDS中未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執行禁運要求:
1、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GHS類別指標,如三項指標均未達到類別1,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2、如三項指標之一達到類別1的,需補充完整所有導致混合物達到危害類別1的相關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稱、CAS號以及濃度范圍,該要求不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GB/T 17519-2013)3.3.2“混合物”-表1“混合物健康及環境危害組分濃度限值”限制。
上述危害成分信息中如含有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五、上述第三、四項所述“GHS類別指標”及“相關危害成分信息”可采用在申報時提供書面保函方式提供,無需對MSDS重新進行修訂。
六、本《說明》第二、三、四、五項要求只適用于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不適用于已在MSDS第三部分中明確為“物質”(Substance)的貨物。
七、對于有需求的企業,我局提供預核對公示服務,企業可預先向我局報送相關技術資料,對于經審核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我局將在網站予以公示。
相關推薦:
我們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