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上海海事局官網上發布了更新版的《關于進一步明確進出外高橋水域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組分申報要求的說明》。與2022年2月8日發布的說明相比,新的說明明確了企業在進行危險貨物混合物申報時提供的SDSs里不強制要求提供100%組分信息。對于不符合禁用貨物范圍的化學品混合物(即GHS危害分類不是“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1類”、“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1類”和“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1類”的混合物),企業在申報時可以采取提供書面保函方式保證貨物非內河禁用貨物,而無需對SDS重新進行修訂。
為了方便企業了解上海海事局前后兩則說明的主要變化,瑞旭集團化規通對說明內容進行了逐條比較,供企業和同行們參考。
2月8日說明 | 5月11日說明 | 主要變化 |
1.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二條相關要求,CAS號是判斷危險貨物是否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唯一標準。 | 1.本《說明》所述“禁運貨物”系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備注欄目內標注為“劇毒”的化學品及《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中列明的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第二條相關要求,CAS號是判斷危險貨物是否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唯一標準。 | 更加明確了禁運的名錄范圍。 |
2.擬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的船載集裝箱危險貨物,如屬于混合物,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提供的MSDS中建議能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組分信息應包含各組分名稱、比例及CAS號等內容。 | 2.擬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的船載集裝箱危險貨物,如屬于混合物,辦理危險貨物申報手續時提供的MSDS中建議能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組分信息應包含各組分名稱、比例及CAS號等內容。 | 無變化 |
3.1對于MSDS中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所有組分均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可按非禁運貨物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 3.對于MSDS中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執行禁運要求: 1)如所有組分均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 無變化 |
3.2 或MSDS中已顯示完整組分但部分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時顯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指標。如三項指標之一屬于類別1的,則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 2)部分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混合物,需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GHS類別指標。如三項指標均未達到類別1,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三項指標之一屬于類別1的,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 屬于類別1,沒有變化。這一版針對不屬于類別1的情況規定可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
4.對于MSDS中未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時顯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指標。如三項指標之一屬于類別1的,則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 4.2對于MSDS中未顯示完整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執行禁運要求: 如三項指標之一達到類別1的,需補充完整所有導致混合物達到危害類別1的相關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稱、CAS號以及濃度范圍,該要求不受《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指南》(GB/T 17519-2013)3.3.2“混合物”-表1“混合物健康及環境危害組分濃度限值”限制。
上述危害成分信息中如含有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組分,屬于禁運貨物范圍,不得通過外高橋港區進出、過境及中轉。 | 此條發生重大變化:某一項達到類別1后,企業需要提供所有對類別1有貢獻的組分。如果有組分屬于禁運貨物,才被禁運。 |
無 | 4.1 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類別”、“危害水生環境-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危害水生環境-長期危害類別”三項GHS類別指標,如三項指標均未達到類別1,按非禁運貨物辦理; | 這一版針對未提供全組分信息,但不含類別1分類的情況作了規定。 |
5.上述第三、四項所述“GHS類別指標”及“相關危害成分信息”可采用在申報時提供書面保函方式提供,無需對MSDS重新進行修訂。 | 新增。提供了書面保函方式提供是否為類別1的依據,無需重新修改MSDS | |
6.本《說明》第二、三、四、五項要求只適用于船載危險貨物混合物,不適用于已在MSDS第三部分中明確為“物質”(Substance)的貨物。 | 新增。明確了只有混合物需要提供全組份或部分組分信息的要求,以及提供類別1的信息,不適用物質。 | |
7.對于有需求的企業,我局提供預核對公示服務,企業可預先向我局報送相關技術資料,對于經審核不屬于禁運貨物范圍的,我局將在網站予以公示。 | 新增。海事局可提供預核對業務,幫助企業判斷是否為禁運貨物。 |
上海海事局新出的規定,更好幫助企業明確自己的產品是否屬于內河禁運范圍,同時也規定可以通過書面保函的方式提供相關分類信息,避免了企業因提供分類和組分信息需要大量修改SDS的負擔。此外,海事局還提供了預核對功能。這些新的規定,一方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也使企業無需提供機密的組分信息,對企業來說是利好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上海港外高橋水域屬于該法明確的上海市長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禁止進出、過境及中轉上述禁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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