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倉庫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8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A倉庫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的情況下,接受另外兩家公司的委托,在普貨倉庫內儲存辛酸亞錫47桶,每桶25公斤,共計1175公斤,儲存硼酸30袋,每袋50公斤,共計1500公斤。辛酸亞錫和硼酸分別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第2353項和第1609項,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2021年11月8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以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為由,對A倉庫立案調查。因案發地普貨倉庫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條件,同年11月17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上述危險化學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經調查,A倉庫尚未與兩家委托公司簽訂倉儲服務協議,尚未收取倉儲經營費用,故認定沒有違法所得。2022年1月10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對上述危險化學品解除扣押。同年1月14日,寶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給予A倉庫責令停止違法倉儲經營活動,并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倉儲經營)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違法案件。A倉庫主要負責人抱有僥幸心理,通過不簽訂倉儲服務協議、暫緩收取倉儲經營費用等方式,掩蓋無證經營的違法事實。雖然最終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但是違法行為是確鑿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應急管理部門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無證經營,尤其是無證倉儲經營,往往伴隨危險化學品的非法儲存,具有較大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及時采取扣押相關危險化學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轉移至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儲存,既切實保障安全,又為后續案件辦理固定了證據。
執法人員提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廠房倉庫的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切不可因一念貪欲和僥幸心理,在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
案例二:B化工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0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B化工公司丙類實驗綜合樓二樓設置3個實驗室,用于支撐規模化生產的前期調色、性能比對,每個實驗室放置7只防爆柜,用于儲存留樣產品和待調樣原料,各類大小包裝共計約1噸,3個實驗室合計約3噸。經查閱相關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留樣產品和待調樣原料以含溶劑的乙類易燃液體為主,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第2828項,屬于危險化學品。
2021年6月11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以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為由,對B化工公司立案調查。經調查,單個實驗室的防爆柜中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危險化學品總量超過200升,與房間容積的比值超過每立方米0.02升,不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要求,故判定為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同年7月5日,奉賢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給予B化工公司罰款人民幣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違法案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原輔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周轉過程中,工貿企業、科研院所、各類實驗室等在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過程中,或因缺少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為方便領用、節約儲運成本,容易出現危險化學品未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儲存的情況。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等危險特性,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極易造成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對人體和環境產生危害。
應急管理部門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對安全風險的管控和對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尤其在危險化學品的使用環節,實驗室等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可以按照風險可接受的原則,適當堆放危險化學品,但不能突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同時,B化工公司雖然采取了防爆柜存放危險化學品的防護措施,但目前沒有相關法規標準支撐憑借防爆柜可以突破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的底線。
執法人員提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全流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破解危險化學品在廠房、倉庫、實驗室等場所隨意違規堆放的難題。
案例三:C貿易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接信訪舉報突擊檢查發現,C貿易公司將閃點為5℃的甲類危險化學品固化劑儲存在D倉儲公司乙類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中。C貿易公司與D倉儲公司簽訂有危險化學品倉儲物流合同,約定D倉儲公司提供300平方米的乙類倉庫供C貿易公司存儲第3.3類高閃點乙類危險化學品。
2020年1月3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為由,對C貿易公司立案調查。經調查,D倉儲公司為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單位,僅有乙類倉庫,沒有甲類倉庫。C貿易公司通過倉儲物流合同租賃乙類倉庫,實際存放甲類危險化學品。同年2月17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第一百條第一款,給予C貿易公司罰款人民幣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本身沒有主觀故意,在執法介入前已經意識到觸犯法律,并開始著手整改。D倉儲公司因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提供了錯誤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無法正確實施入庫查驗。故對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和D倉儲公司不再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將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單位的違法案件。本案中,C貿易公司直接責任人本身沒有違法的故意,由于對危險化學品分類認識不足,專業知識掌握不夠,將兩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混淆,從而租賃乙類倉庫存放甲類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對于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要求較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尤其要重視員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切不可敷衍了事走過場。
應急管理部門在辦理此案件過程中,一是采取突擊行動方式開展執法檢查,有效提高執法效能。二是結合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和主觀上無違法故意的實際情況,科學精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是將普法宣貫有機融入行政執法檢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指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學習法律和專業知識,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從根本上達到消除安全生產隱患的目的。
執法人員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2014年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在日常經營活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負責人和相關業務人員應當加強自身專業知識儲備,對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做到“心中有數”。
案例四:倉儲企業違規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某、張某某分別是上海A化工公司、B化工公司實際控制人。2021年4月,胡某某購買了一批危險化學品無水乙醇、甲醇、醋酸乙酯和二氯甲烷欲存放至A公司倉庫,由于該倉庫負責人陳某同意存儲但拒絕為其分裝,胡某某便聯系張某某幫其另尋存放地點及分裝該批化學品。張某某明知其承租的B公司倉庫沒有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資質,仍安排人員將胡某某的危險化學品運至該倉庫。后胡某某安排三名員工將上述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在分裝過程中發生火災,造成兩名員工受傷,倉庫過火面積20余平方米。
2022年9月,嘉定區檢察院以危險作業罪對胡某某、張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經許可違規儲存、分裝危險化學品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的案件。兩名被告人面對利益誘惑,罔顧危險化學品有關規定,在無資質、無安全設備的倉庫,雇傭無從業資格的工人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分裝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發生了火災事故。
檢察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一是準確認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對專業機構的鑒定評估和本案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分裝行為的危險度,周邊環境等進行綜合評判,認定符合“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二是深挖犯罪線索。經審查發現A公司倉庫同樣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資質,但已儲存了大量危險化學品且無安全防護措施,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A公司倉庫負責人陳某、袁某被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刑罰。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犯罪的同時,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向屬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察,開展定期巡查,強化企業安全教育等推動溯源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檢察官提示:安全生產不僅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基石,更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等特性,違法違規儲存極易發生災難性事故,是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保管方式都有嚴格的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嚴格執行各項審批許可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生產作業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監管措施。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配備防雷、防靜電、防水、通風、防爆、檢測報警等設施設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履行好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管理能力,切勿因一時利益而深陷囹圄。
案例五:港口堆場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導致發生嚴重事故案
案情簡介
2019年至2021年5月間,被告人顧某某(倉儲企業Z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增加業績,長期默許被告人孫某某(貨代企業K公司實際控制人)將超出Z公司經營許可范圍的危險貨物在Z公司裝箱、儲存。2021年5月,經由被告人畢某某(K公司員工)操作,將9.2噸需冷藏儲存待海運出口的危險貨物偶氮二異丁腈在Z公司裝箱、儲存,且未對該集裝箱插電制冷溫控,室外堆存長達二十日。出庫前,畢某某對該集裝箱強行臨時降溫,并安排運至上海港某倉庫冷藏儲存,但已無法阻止箱內貨物發生的不可逆的化學反應。第二天上午,該集裝箱發生自燃,箱內危險貨物燒毀殆盡,并波及周邊箱體貨物及溫控平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60萬余元。經查,Z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范圍內無偶氮二異丁腈許可。
2023年3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對孫某某、顧某某、畢某某依法提起公訴。后法院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上述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未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要求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物品肇事案件。三名被告人為追求經濟利益,長期罔顧危險化學品有關管理規定,超經營范圍儲存危險化學品,對此次涉事危險貨物更是未采取必要的溫控冷藏,最終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檢察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一是加強檢警協作配合,查清案件事實。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委托價格認證部門對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補充專家論證事故因果關系,準確定性本案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二是積極開展自行偵查,做到不漏一人。通過詢問多名證人,審查相關業務單據、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推翻孫某某、顧某某辯解,認定三人均存在主觀過失,并通過釋法說理促使三人認罪認罰。三是制發檢察建議,為企業依法持續經營“開良方”。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深挖涉案企業存在的制度運行漏洞與管理結構風險,向涉案企業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落實整改,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四是依托公益訴訟檢察,督促履行環境損害賠償。因本案危險化學品燃燒造成環境污染,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敦促孫某某等人將總計20萬余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全部賠付到位。
檢察官提示:港區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倉儲安全與上海超大城市公共安全、國際航運中心高質量發展密切相關。貨代企業應加強對運輸代理的危險貨物種類品名、物化特征、運輸要求等信息的核查,嚴格落實儲運要求,不得承接海事申報信息與貨物實際信息不一致的貨代業務,不得在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儲存要求的場地落箱。倉儲企業應在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范圍內依法開展倉儲業務,加強對進出場地貨物、車輛、人員的全面審查,落實危險貨物倉儲的全過程規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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