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危險化學品易混淆的概念
1、什么是危險貨物?
根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的闡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9大類危害《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個條目。
2、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不適用: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通俗來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產品就是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共有2828個條目。
3、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升、凈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TIPS: 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概念不一樣,危險貨物不一定是危險化學品,比如汽車安全氣囊,鋰電池等。
進口需實施檢驗的 危險化學品范圍
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海關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
TIPS: 建議國內收貨人在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明確進口口岸是否是具有該類危險化學品相關資質的場所。
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 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
4.《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
5.《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簡稱“TDG”)。
6.《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3000系列標準)。
7. GB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8. GB/T17519-201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企業需提交的資料
根據《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TIPS: 1、進口貨物裝運前,國內收貨人應向國外供應商索取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自行審核并翻譯成中文版本,按要求粘貼或栓掛在貨物包裝上。
2、如國內收貨人獲取不到相關資料或無法確定資料是否合規,可要求供應商提供少量樣品,送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審核。
3、確保一書一簽信息真實、準確并相互一致,格式是否完整,內容是否全面(安全數據單16項,危險公示標簽6項)。
海關查驗
口岸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批批驗核,口岸查驗環節需檢查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以及進口企業提供的符合性聲明等是否符合要求。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需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的規定,合格后予以放行。
TIPS: 對自查發現對危險公示標簽、隨附安全數據單等資料、標簽類錯誤等問題,建議企業提前準備好正確版本,及時整改,提高通關時效。
倡議
為了提升危險化學品通關時效,減少口岸滯留風險,建議企業在境外啟運危化品運往通關口岸之前,按照上述通關tips提前準備資料,進行提前申報,并主動聯系海關預約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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