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化學品是指受到國家、地方政府嚴格監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學武器的化學品。監控化學品共包含4類,相比受嚴格監管的1-3類以外,第4類監控化學品范圍更廣。國家禁化武辦編制了《部分第四類監控化學品名錄(2019版)》及其索引,共收錄了8939個第四類監控化學品。那么該如何判定自己的產品是否屬于第4類監控化學品?第4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又需要滿足哪些義務?瑞旭集團總結一下內容供大家參考。
第4類監控化學品的定義及判定
依據《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第四類監控化學品是指除碳的氧化物(如CO、CO2)、硫化物(如CS2)和金屬碳酸鹽(如NaCO3、CaCO3)以外的所有碳化物所組成的化合物族類的任何化學品。此外,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是指除上面產品以外產品分子式中含有碳和磷或硫或氟中任何一個原子的產品。
第1、2、3和4類監控化學品均可通過瑞旭集團旗下化規通免費查詢地址進行確認:化規通),還需注意:
- 低聚物、聚合物、只含有碳和金屬的化學品不屬于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但聚合物的單體屬于第四類監控化學品。
- 含磷、硫、氟但不含碳的無機化學品(例如硫酸),不屬于第四類監控化學品。
相關管控法規和指南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主管部門
-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 各級化武辦
相關義務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義務主要涉及生產企業,經營/使用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則需根據屬地要求進行數據申報,如填寫《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此外,在進出口環節,《條例》與《細則》中并未指明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相關義務要求,即無需申報兩用物項進出口許可證。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具體義務可參照如下:
1、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應申請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書有效期為5年。生產特別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生產監控化學品的,應提前6個月通過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延續。)
2、 新建、擴建或改建用于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設施,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3、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應自竣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4、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按時申報關于年度宣布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
5、生產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應當妥善保存與第四類監控化學品有關的生產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Tips:
1) 特殊豁免情況:僅通過生物提取方式、沒有經過化學合成步驟獲得的化學品無需進行年度宣布。
2) 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判定,可利用化規通免費查詢地址進行確認:化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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