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試點時間的變化
按照海關總署的安排,上海海關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模式改革試點,延期至2023年3月底。
二、改革試點常見的申報錯誤
前期的改革試點工作中,申報地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系統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進行重點審核。雖然大多數企業能夠按照海關總署2020年第129號公告的要求填寫申報信息和提交相關材料,但存在申報信息項之間不匹配、申報信息與申報材料之間不匹配、申報材料之間不匹配的錯誤。現將相關常見錯誤和審單要求舉例如下:
常見錯誤1:
企業申報的“檢驗檢疫名稱”為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未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或“檢驗檢疫名稱”申報為非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
提示:“檢驗檢疫名稱”申報為危險化學品的,“貨物屬性”應勾選“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申報為“件裝危險化學品”或“散裝危險化學品”的,不應選擇非危險化學品的檢驗檢疫名稱。
常見錯誤2:
企業申報的“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包裝UN標記”未填寫。
提示:“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非危險貨物”選擇為“否”的,“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或其他特殊規定的除外)和“包裝UN標記”(散裝或其他特殊規定的除外)等信息欄需如實填寫;展示欄“非危險貨物”選擇“是”的,其他信息欄可為空。
常見錯誤3:
企業申報“危險類別”為“3”,但申報的“檢驗檢疫名稱”為氣體,對應的危險類別為第2類。
提示:“檢驗檢疫名稱”顯示的危險類別與“危險貨物信息”展示欄中“危險類別”欄的主危險類別應一致。
常見錯誤4:
企業申報的“包裝UN標記”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Z”低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2”。
提示:“包裝UN標記”欄中反映的包裝類別一般應高于或等于“包裝類別”欄中填寫的包裝類別。
常見錯誤5:
企業提交的符合性聲明中的化學品正式名稱填寫為商品名稱。
提示:化學品正式名稱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品名”欄對應名稱,第2828條目的易燃液體應填寫“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
常見錯誤6:
企業提交的符合性聲明中的危險化學品危險種類填寫為危險類別。
提示:危險種類應填寫申報進口貨物的實際GHS分類。
其他常見錯誤:企業申報的貨物名稱成分/組成、危險類別、包裝UN標記等信息與申報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企業提供的中文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樣本的產品名稱、成分/組成、危險性、象形圖等不一致。
特別提示: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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