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臺灣環保署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授權,發布了《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記辦法》,該辦法將于2014年12月11日施行,標志著臺灣化學物質登記制度即將正式啟動。
該辦法的重點在于:
- 新化學物質:規范制造或進口新化學物質的登記人,應于制造或進口前,依據新化學物質使用用途與數量進行標準、簡易或少量登記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才可以進行制造或進口。
- 既有化學物質:若制造或進口現有化學物質的量>=100千克/年,生產商或進口商應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完成申請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記,經核準登記后,才可繼續制造或輸入;之后,再根據環保署分期公告應進行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記名單,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記,才可繼續制造或進口。
值得一提的是,本辦法施行前曾制造或進口的化學物質,未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的,登記人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供曾制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的證明文件,經臺灣中央主管機關審定后,可進入現有化學物質清單,按現有化學物質進行管理。現有物質的第一階段登記,相當于EU REACH的預注冊,企業只需提供少量信息即可。另外,對于新化學物質,若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間,有制造或進口活動的,企業可先進行少量登記,獲得登記文件,有效期為1年。即,在此期間制造或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給予1年的緩沖期。屆期后,登記人若需繼續制造或進口,登記人應依相關制造或進口數量級別與登記類別規定的資料提出申請。這一點和中國新化學物質申報存在較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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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既有化學物質和新化學物質:在臺灣《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的化學物質為既有化學物質,否則被判定為新化學物質。注意,在法規施行(2014年12月11日)之前,生產或進口的新化學物質,可在2015年3月31日前,提出主張,并出具相關制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的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后,該化學物質可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按照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新化學物質登記類型
- 標準登記:a. CMR物質;b. 生產或進口>=1 ton/y的一般新化學物質;c.生產或進口>=10 ton/y,科學研發、產品與制程研發用途的新化學物質,限定場址中間體或聚合物。
- 簡易登記:a. 生產或進口100 kg/y~1 ton/y的一般新化學物質;b.生產或進口1 ton/y~10 ton/y,科學研發、產品與制程研發用途的新化學物質,限定場址中間體或聚合物。
- 少量登記:a. 生產或進口<100kg/y的一般新化學物質;b. 生產或進口< 1ton/y,產品與制程研發用途,限定場址中間體或聚合物;c. 生產或進口>1 ton/y的低關注聚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