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已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內容就是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國內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必須進行登記,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并且配套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即53號令)。
鑒于之前廣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已經進行了相關登記,并且登記證的有效期僅僅為3年,在新的登記辦法出臺后,企業將面臨大規模換證。此外,由于新的登記辦法加入了全新的GHS內容,企業還將面臨以下重大挑戰:
1. 企業的產品是否需要登記?
如何判斷一個產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老的登記辦法下,企業只需要完成《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中的物質即可。在新版《危險化學品目錄》正式出臺前,企業需要同時參照《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和《危險化學品目錄》(2013征求意見稿)。而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企業可選擇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督總局第60號)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2. 登記主體的擴大:
老的登記辦法,只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需要做登記。而新的登記辦法下,除了生產企業外,進口企業也需要做登記,而這些企業之前都未進行過登記。
3. SDS和標簽的強制更新:
老的登記辦法下,企業提交的SDS和標簽都是根據危險貨物標準進行編寫。在新的登記辦法下,企業必須提供符合中國GHS標準的SDS和標簽。鑒于國內企業EHS水平參差不齊,大多數企業無法獨立完成符合中國GHS標準的SDS和標簽,因此,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這個也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4. GHS相關術語
在新的登記辦法下,許多企業面臨危險性類別不準確、危險性說明描述不準確、安全防范術語不規范等問題,急需主管機構在全國范圍內繼續推進GHS的相關培訓,讓企業更好的掌握相關信息,從而更好的完成登記工作。
5. 數據要求更嚴格
新的登記辦法規定,企業的產品在登記的時候,必須提供以下11項基本的理化數據:熔點/凝固點,沸點或初沸點,閃點(閉杯) ,相對密度(空氣=1),相對水密度(水=1) ,爆炸下限[%(v/v)] ,爆炸上限[%(v/v)] ,自燃溫度(℃) ,穩定性,聚合危害,燃燒性,并且除了數據外,還應提供數據來源,這個也對企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能僅僅靠抄寫MSDS的數據來滿足要求,還需要尋找多家數據庫,才能夠滿足登記的要求。
總之,新的登記辦法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提供更多的數據,需要滿足中國GHS要求,更多的產品需要應對。因此,企業需要通過主管機構或者第三方的培訓,提高自身的能力,方能夠盡快完成登記工作。
2014年10月15日和16日,第四屆中韓日化學品法規峰會(SMCR2014)將于中國上海隆重舉行。峰會特別邀請來自臺灣、馬來西亞職業安全與健康部Ir. Dr. Majahar Abd Rahman和印度的藥品和化妝品出口促進理事會 Dr. Dileep Wakankar等專家,將會全面深入探討和講解東南亞地區化學品管理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