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監管總局(現已更改為:應急管理部)組織編制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簡稱《實施指南》(試行)),經過了3年多時間的試行,發現其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故2019年3月公開向社會各界和有關單位征求《實施指南》(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和分類信息表的修訂意見。
2020年8月4日,危化監管司組織有關單位對《實施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實施指南》(修訂征求意見稿)。
附件信息變動情況現在正處于征求行業協會等單位意見階段,如果您有任何意見,歡迎告知杭州瑞旭科技集團電話:0571-87206555; 郵箱:Info@jianzaoshiwang.cn,我們將統一整理后上報國家應急管理部。
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銷售干冰(固態二氧化碳)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對于判定柴油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做了更貼合實際的標準,此前要求所有生產經營閃點≤60℃柴油的企業都需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現在,《實施指南》(修訂征求意見稿)縮小了管理范圍做出了更明確的納入規則。凝點在-20℃及以下的車用柴油算作納入《目錄》。即:-10號及以上牌號的車用柴油都不納入《目錄》進行管理。對于-20號及以下牌號的車用柴油納入《目錄》進行管理。
三、明確了需要完成行政許可的危險化學品是納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經鑒定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除外)視為納入《目錄》。且將一些例外產品指出來,如甲醛溶液、鹽酸、四甲基氫氧化銨等標準產品的濃度本身就低于70%含量的不適用這個濃度限值。
四、對《目錄》中第2828項中未列舉出的危險化學品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給出了統一的命名格式。例如:含易燃溶劑的其它涂料(危險化學品名稱)、含易燃溶劑的其它膠粘劑(危險化學品名稱)、含易燃溶劑的其它合成樹脂(危險化學品名稱)或含易燃溶劑的其它閃點小于等于60℃的制品(危險化學品名稱)。由于之前有些制品沒有在之前2828條列出,導致這些產品申請許可的時候會出現問題,此次更新,把所有的閃點低于60攝氏度的制品都歸納列入。
五、《目錄》中所指的溶液,除非有特別說明,均指水溶液。
六、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經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七、《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僅是現行的標準版本,未來還會更新,刪除年份更為恰當。
附件:
相關鏈接:
• 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
• 解讀海關總署商品檢驗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出口危險貨物及其包裝檢驗工作的通知 (商檢函〔201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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