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危險品,很多人都會想到炸藥、有毒氣體、濃硫酸等可以帶來嚴重人身傷害的產品,感覺避之不及。實際上,危險品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商品,而且在社會生活中應用廣泛,比如過節燃放的煙花爆竹、打掃衛生常用的消毒劑、飯桌上的高度白酒、汽車里的安全氣囊、減震器,以及疫情以來大量需要的免洗洗手液、消毒濕巾等,都屬于危險品的范疇,其涉及的領域甚廣。而由于危險品的“危險”特性,這些產品的進出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海關監管要求以確保安全,這既涉及到企業進出口活動的合規,更與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關。本文將重點對危險品進出口的海關監管及常見的法律風險進行解析。
一、 什么是危險品
危險品是一個通俗易懂的概念,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涵蓋了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范疇。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分類原則,危險貨物可分為9大類,具體如下:
圖一:9類危險貨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具體而言,化學品可分為純凈物和混合物。對于純凈物可以直接依據其CAS編碼看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列名的條目,如果屬于即可斷定屬于危險化學品;而對于混合物,判定相對復雜一些,首先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第2828項的閃點要求,如果符合即屬于危險化學品,但如果不符合閃點要求,則要根據其MSDS(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主要成分及其比例等,比照《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化學品的確定原則,從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三個角度來進行綜合判定。
具體如下圖所示(鑒于篇幅所限,圖示僅截取部分):
圖二: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的立法層級較高,且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為首的有關法律法規體系相對完善,判定方式相對清晰。但關于危險貨物的專門立法基本上都是交通運輸部從運輸安全角度制定和發布的,屬于部門規章,并且在這些規章中沒有使用一個統一的“危險貨物”概念,因此危險貨物的判定需要在參考《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的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整體而言,危險化學品只適用于化學品,危險貨物既適用于化學品,也適用于其他物品。
比如蓄電池、鋰電池、火柴、活性炭、滅火器等都是危險貨物,但不是化學品,因此無需考慮危險化學品的問題。而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六溴聯苯、七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等。
二者的關系如下:
圖三: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關系圖
二、危險品進出口的海關監管
對于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進出口監管,海關的基本監管邏輯是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需要向海關報檢并依法提供相關申報資料,對于同時屬于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其包裝需符合海關對危險貨物的監管要求。而海關對危險貨物的監管要求主要是集中在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上,對于進口的危險貨物,主要是針對包裝進行合規檢查。為了邏輯更清晰,下面對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海關監管分而述之,但需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實踐中二者經常存在交集,因此如進出口貨物同時屬于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那么應綜合考慮海關的相關監管要求,避免遺漏。
(一) 危險化學品
法檢商品+質量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即所有危險化學品均屬于法定檢驗商品,在進出口環節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商品檢驗。根據2020年底發布的《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以下簡稱“129公告”)的規定,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國內相關技術規范、輸入國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法規等,除此之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進口監管——“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由口岸海關實施包裝檢驗,目的地海關實施內容物檢驗。且依照129公告的要求,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最新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公告))
出口監管——“產地檢驗+口岸查驗”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模式,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屬地海關報檢并申請“產地檢驗”,屬地海關檢驗合格后出具電子底賬,出境口岸海關憑電子底賬驗放。且依照129公告的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3]);(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圖四 危險公示標簽示例[4]
從海關監管角度而言,在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環節,主要是針對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等進行復核,并對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進行檢查,看是否滿足相關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絕大部分危險化學品都屬于危險貨物,因此進出口時應同時符合海關對于危險貨物的監管要求。
(二) 危險貨物
進口監管
進口危險貨物包裝上通常都有UN標記,是聯合國對新設計制造的包裝容器規定的8個主標記之一的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符號。一般由一長串字符表示,具體如下圖所示:
圖五:危險貨物標識范例
在對危險貨物實施進口監管的實務中,海關通常會根據報關資料中顯示的貨物的UN編號在《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查看貨物的危險類別/項別,主/次要危險性,包裝等級,包裝規格等要求。之后,會現場核對危險類別或項別、主次要危險性;核對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等信息;檢查包裝使用狀況等。
出口監管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這兩種鑒定分別對應《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也就是俗稱的“危包證”。通俗來講,假如“危險貨物”是“老虎”,“危險貨物包裝”就是“關老虎的籠子”,“性能檢驗”就是通過試驗檢驗“籠子”結不結實、牢不牢固,能關什么樣的“老虎”以及能否關得住“老虎”,在包裝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而“使用鑒定”就是檢驗企業選擇的“籠子”是否適合這種“老虎”,裝“老虎”的方法對不對,能不能確保長途運輸安全等,使用鑒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除此之外,出口危險貨物,對其包裝也有嚴格的要求,每一個包裝容器必須帶有持久、易辨認以及與包裝規格相比大小適當的明顯標記。包裝容器的標記表示容器類型,也表明該容器符合相關性能試驗的規定,可以為容器用戶、運輸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供協助,方便其進行相關作業與監管。
三、危險品進出口常見的法律風險
如上所述,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及危險貨物的出口是海關監管的重點。在實務中,很多企業由于不了解海關對這些特殊貨物的監管要求或忘記貨物的雙重屬性,缺少了相關手續而受到海關行政處罰。
案例1:危險化學品進口未報檢
- 2019年10月,某化學品有限公司委托某報關行申報進口一批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貨值共計272832美元,折合人民幣1870372.49元。經取樣送檢,上述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需實施法定檢驗,但該公司未按危險化學品的申報要求向海關申報,構成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口商品檢驗的事實。最終,主管海關對上述企業科處罰款人民幣95389元。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應當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報關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通關放行后20日內,收貨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6]的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不準使用。上述公司在進口過程中,未完成對危險化學品的報檢工作,違反了該規定。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最終主管海關根據該條規定對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2:危險化學品出口未報檢
- 2019年10月,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某國際貨運代理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商品一批,由貨車承載出境。10月27日,經海關查驗,發現該批申報出口商品中的汽車漆、清漆、固化劑、稀釋劑等4項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未向海關申報出口商品檢驗,貨值共計141227.62美元。最終,主管海關依據相關法規對該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59932元。
2018年關檢融合之后,海關統一接受報關報檢。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在本案中,出口報關單有4項貨物涉及危險化學品,但應報檢未報檢,最終主管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對其科處了罰款。這里需提示廣大企業注意的是,商檢方面相關法律法規的罰則很多是以貨值為基礎進行設置,因此可能面臨較高數額的罰款,需要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
案例3:出口危險貨物未申報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 某知名化工公司在申報出口3批“水乳狀涂料”,共計25個20英尺集裝箱、重357噸、數量24892桶,金額995879.4美元。經口岸現場查驗確認這3批貨物屬于危險貨物,但該公司未能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經調查,該公司承認了出境貨物屬危險貨物,且未辦理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的事實。最終,主管海關依據相關法規對該化工公司科處罰款6萬元。
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上述化工公司作為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未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因此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了罰款。
除上直接的行政處罰不利后果之外,需提示廣大企業注意的是,近年來海關對于企業信用的管理日趨嚴格,根據《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對于高級認證企業,1年內因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規定被處罰金額超過3萬元的,將失去高級認證的資質。對于一般認證企業,1年內因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管規定被處罰金額超過5萬元的,將失去一般認證資質。由于商檢類法規多以貨值為基礎確定行政處罰金額,如前述案例中所示,處罰金額很容易超過5萬元,從而導致認證企業直接降級為一般信用企業。而一旦處罰金額超過100萬元,企業甚至可能直接被降級為失信企業,并會因此受到來自29個政府部門的聯合懲戒,屆時不但進出口業務難以為繼,企業的日常經營也會受到嚴重影響。如果是上市企業,因行政處罰導致的負面連鎖反應恐怕更加嚴重。
危險貨物及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與運輸、港口、監管、人員安全等問題息息相關,因此在監管要求上相對嚴格,特別是在當前日益注重安全生產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背景下,海關針對危險品的進出口查驗力度也不斷加大。從企業合規經營和防范風險的角度,建議相關企業予以高度重視,特別是要對所生產經營的產品是否屬于危險貨物或者危險化學品,以及在生產、運輸、進出口等環節需要符合什么樣的監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認識,并建立相應的規范工作機制,以有效防范相關的法律風險和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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