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中國臺灣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發布草案,預告修訂《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以配合船舶防污系統公約禁限用規定。草案將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以下簡稱環丁烴)列為關注化學物質,并設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方法,接軌國際管理趨勢。
交通部為接軌國際海事制度,采納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修正案(MEPC.331(76)),已于2022年依據船舶法規定,禁止環丁烴在防污系統中的使用。
環境部指出,環丁烴不易水解、不易自土壤表面揮發,可在水中存留達10年,且具有生物濃縮性。此化學物質曾廣泛用作殺蟲劑、防污油漆的除藻劑,并常作為有機錫類化合物的替代品,用于防污系統及相關漆涂料產品。鑒于歐盟及美國已禁止環丁烴作為殺生物劑或防污產品等用途,環境部參照國際禁用規范,增列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并明定不得將其用于制造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
列管編號 | 中文名稱 | 英文名稱 | 分子式 | CAS號 | 管制濃度 | 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注記 | 管制運作行為 | 分級運作量(公斤) | 定期申報頻率 | 不受本法管制的目的用途或物品 | 包裝容器規定 |
L005 | 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2,4-二胺(環丁烴) | N'-tert-butyl-N-cyclopropyl-6-(methylthio)-1,3,5-triazine-2,4-diamine (Cybutryne) | C11H19N5S | 28159-98-0 | 全濃度 | - | 制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 | - | 每月 | 學術及檢驗機構用于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 | - |
已運作關注物質環丁烴的企業,應于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事項:
規定事項 | 日期 |
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并備安全資料表 | 2026年9月1日前 |
指定制造、進口、販賣、使用、儲存等運作行為,應依規定取得核準文件 | 2026年9月1日前 |
運作記錄 | 2026年9月1日前開始記錄并定期申報 |
此外,環境部強調,除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及申報運作記錄等規定外,同時禁止環丁烴在網購平臺上的交易。違反規定者,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金,若導致人員死亡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環境部歡迎各界于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tchsu@moenv.gov.tw)。
草案具體內容可參考: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21fc68c4-7ec4-48e0-a2f3-2021d0b6b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