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發布第792號令,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通過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適用于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
《條例》主要分為六章,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以下事項作了規定:
(一)管理體制。
保持現有體制的穩定性,包括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等。
(二)管制政策和管制清單。
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細化了出口目的地風險評估制度等。規定了管制清單制定和調整程序,明確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意見并開展必要的產業調查和評價。
(三)管制措施。
取消兩用物項出口經營登記制度,建立包含單項許可、通用許可、免予申請許可證件等多類型許可管理制度,使出口監管手段更加豐富靈活。明確許可審查時限、許可有效期、許可申請材料、許可證件的變更和撤回等規定。
(四)監督管理。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兩用物項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組織開展物項鑒定,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五)法律責任。
規定了對未經許可出口、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為違法出口提供服務、違反管控名單規定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行政處罰等。
(六)附則。
規定了兩用物項的過境、轉運、通運、再出口或者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出口的法律適用。明確了與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銜接問題。
瑞旭解讀:
《條例》值得注意的三方面:
一、在經營資格方面,取消了現行兩用物項領域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條例》實施后,出口經營者無需事先申請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可以直接申請出口許可。
二、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方面,細化制定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
三、在許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細化了通用許可制度,并對其適用的條件、程序作出規定。同時,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對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維修、參展等活動,出口經營者可以“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自行報關出口。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814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