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三乙醇胺在一般化妝品中的含量低于0.5%,所占比值較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中的監控化學品低于一定濃度閾值時,可以豁免數據申報和進出口許可。但根據近期海關總署官網于2022年10月24日回復了一則留言,留言主要咨詢免洗洗手液出口問題,該免洗洗手液含有微量的三乙醇胺0.051,是否需要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
海關總署的回復指出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與此前的規定一致,主要原因是三乙醇胺低濃度閾值豁免規定的研究工作仍在開展監控中,相關文件尚未出臺。
202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綜合司給廣東分屬,各直屬海關下達關于明確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涉證監管要求的函。
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就企業進出口含三乙醇胺的混合物適用的禁限管制措施征求了國家禁化武辦意見。根據國家禁化武辦《關于商請明確含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意見的復函》(禁化武辦函【2022】101號),經研究,現對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所涉監管證件的海關驗核要求明確如下:
對于添加在化妝品、洗滌劑等商品中起PH調節劑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會與其中的酸性物質發生中和反應。如檢測報告顯示無法檢出三乙醇胺單體,則證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應,不存在游離三乙醇胺,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無需辦理進出口許可證件。各關可憑相關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對未檢出三乙醇胺單體的產品免于驗核《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此次相關函的下達表明三乙醇胺的辦理正進一步規范化,不再進行一刀切,而是考慮到部分化妝品、洗滌劑等產品中三乙醇胺的不可或缺性,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進出口規范調整。(更多申報詳情查看:一篇搞懂精油進口申報那些事兒)
綜合來看,對于添加了起pH調節劑作用的三乙醇胺的化妝品、洗滌劑等商品中,如果檢測報告顯示無法檢出三乙醇胺單體,則無需辦理進出口許可證件;對于化妝品等產品中檢測報告顯示含有含量極低的三乙醇胺,仍需辦理進出口許可證。
三乙醇胺進出口許可證辦理單位
三乙醇胺屬于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只可由被指定單位經營。
目前全國只有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有經營權,進口商需要委托這兩家公司之一作為境內收貨人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由中昊或者中化與外商簽訂合同)。 并且商家需要咨詢當地的省級禁化武辦(設在經信委),拿到《進口監控化學品用戶申請表》,有表才可以委托中昊/中化辦理許可證。
詳細規定參考瑞旭集團往期文章:含三乙醇胺的進口化妝品要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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