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依據是關鍵
近日,一份“關于霸王(廣州)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線索的答復”文件在業內流傳。該文件中,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針對霸王公司旗下產品宣稱“止癢功效”一事,給出了明確表示:“止癢”并不屬于化妝品功效。不過,監管部門并未對霸王涉訴產品做出處罰,反而將其判定為“不違法”。
此事再次引發了行業對于化妝品“止癢”宣稱問題的討論。據化妝品觀察了解,自去年5月1日,《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等新規正式實施后,化妝品“止癢”宣稱問題一度備受爭議。這次廣州相關部門的回復,則是官方首次明確將“止癢”從化妝品功效中排除了。
01 霸王產品宣稱“止癢”被舉報
根據文件,一舉報人向廣州市南沙區市場監管局舉報霸王(廣州)有限公司(下稱:霸王公司)涉嫌違法違規。其在舉報內容中提及,“霸王皂角去屑止癢洗發液、霸王生姜去屑止癢洗發液、霸王去屑止癢洗發精華素”存在宣稱“癢”、“止癢”行為,表示“止癢”為化妝品新功效。
對此,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了核查并針對上述情況給予了回復。其表示,通過查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得知“癢”、“止癢”是一種感覺,并不是功效,更不是新功效。
而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以及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的公告(2021年第49號)的規定,化妝品的功效是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所以“止癢”不屬于化妝品功效。
不過,鑒于以上調查,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暫未發現霸王公司銷售的上述產品存在違法問題,該舉報證據不足,決定不予立案。對于該舉報人所提出的退款、賠償的訴求,霸王公司也明確表示拒絕賠償。
根據文件,霸王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為陳正鶴,目前仍在正常經營。
化妝品觀察查詢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系統發現,上述三款涉訴產品中,“霸王皂角去屑止癢洗發液”備案日期為2018年1月15日,于今年3月23日完成2021年度報告;“霸王去屑止癢洗發精華素”于2014年11月21日備案,不過已在2018年5月2日注銷。目前,這兩款產品在淘寶平臺均正常銷售。
02 市場:“止癢”產品仍能備案
化妝品觀察了解到,化妝品“止癢”宣稱問題一直備受行業關注。2021年5月11日,曾有人在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動交流平臺提問,“新規下的化妝品是否可以宣稱止癢”。
彼時,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復道,《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第五條明確: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選擇對應序號,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附表1“功效宣稱分類目錄”中已列明功效類別,釋義說明和宣稱指引,具體的宣稱用語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截自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廣東藥監局官方這一回復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提及的26個功效宣稱詞中,僅有“去屑”宣稱,并不包含“止癢”。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止癢”宣稱的相關產品基本都可以通過備案,并在市場上正常售賣。
霸王(廣州)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汪亮在接受化妝品觀察采訪時提供了兩處截圖。圖中顯示,在國家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舊備案系統上,搜索“止癢”關鍵詞,相關的產品備案信息共337頁,包括注銷和重復備案的共有6740條產品信息;而在新備案系統,目前與“止癢”有關的產品備案信息也有200條,涵蓋了洗發水、乳液/面霜、花露水、身體乳等不同品類。
受訪者供圖
化妝品觀察今日查詢也發現,新規之后,關于“止癢”的化妝品仍能正常完成備案。比如在化妝品監管APP上,搜索“止癢”關鍵詞顯示共有3908條數據;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系統也顯示,近一個月內有不少“止癢”產品備案成功。比如,“KONO 舒緩止癢洗發水”顯示在4月3日備案通過,“慧出發祛屑止癢洗發乳”和“軒品媛止癢花露水”則分別于3月31日、3月17日完成備案。
截自化妝品監管APP
汪亮還指出,當前寶潔、聯合利華等化妝品企業,旗下都有“止癢”產品在市場售賣。
比如在寶潔官方旗艦店內,海飛絲去屑洗發露產品系列專門細分了一款“止癢呵護型”,店內相關產品標語中也有“止癢”字樣;清揚男士去屑洗發露產品的包裝上也有明顯“止癢舒緩型”字樣。
03 爭議:宣稱“止癢”有風險?
不過,雖然霸王公司涉訴產品被認定為不違法,還有大量“止癢產品”備案成功。但業內關于化妝品“止癢”宣稱問題仍有爭議。不少從業者認為,“止癢”宣稱存在風險。一行業人士和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持有相同看法,“止癢可以理解為主觀感受,類似于芳香、怡人等。”
某資深業內人士也指出,在市場監督局的執法實踐中,如果對“止癢”問題追究,品牌方很難應對,完全可以界定為違法宣傳。荃智研究院研發總監張太軍則認為,“我覺得是有誤解,應該可以宣稱。但有個別說不能宣稱,才會有爭議”。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否認為可以“宣稱止癢”,上述人士都強調了最好要有“宣稱依據”。
張太軍表示,“止癢”屬于消費者可以自我判斷的功效,原本不需要依據,但如果提供一些證據應該更好。“如果被罰,應該可以申請仲裁”。上述行業人士也認為,如果宣稱“止癢”,最好是能提供相應地依據,即使被質疑時至少還有可辯論地余地。
汪亮也提到,有些“止癢”產品備案沒通過,或被處罰,但目前仍有很多產品在售,且產品功效經得起消費者考驗。“這說明,并不是止癢功效行不行的問題,而是產品標識是否合規、宣稱是否有充分地依據”。
今年3月,鵲膚藥品(上海)有限公司因在天貓平臺銷售“嬰兒鵲膚霜”產品時,發布了“止癢”、“純天然”、“百年品牌”、“熱銷百年”、“千萬人次選擇”等廣告用語而被罰,不過處罰文件指出,有關“止癢”的內容,當事人能夠提供情況說明該產品中含有止癢成分。處罰原因則是因為其它廣告語涉嫌虛假廣告。
此外,還有行業人士透露,當前市面上在售的“止癢”產品在備案時,大多歸類在了其它26個功效宣稱詞內。而此次霸王“止癢”產品被認定為“不違法”,原因或許就在此。
汪亮側面證實了這一說法。“‘止癢’不是新功效。目前化妝品宣稱‘止癢’,一般都在前面有限定的詞語,如去屑止癢、舒緩止癢。”他表示,如果是頭皮瘙癢,可以歸為“去屑”功效,解釋為頭皮屑引起的瘙癢。另外也可以歸類為“舒緩”,緩解皮膚瘙癢。
截自國家藥監局備案系統
化妝品觀察查詢發現,當前已備案的“止癢”產品大多采取的是上述操作。以前文提及的“KONO舒緩止癢洗發水”為例,從該產品的備案信息來看,在功效宣稱一欄被歸為“清潔”、“舒緩”;產品備案名為“慧出發祛屑止癢洗發乳”的產品,在功效宣稱一欄則被界定為“清潔”、“去屑”。
而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舒緩”可通過消費者使用測試簡述,“清潔”則屬于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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